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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青政辦〔2024〕44號頒發日期:2024-11-01
地 區:青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民航青海監管局、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辦公廳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民航青海監管局?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青海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范與保護要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劃定、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機場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必要措施,鼓勵支持民用機場發展。
民用機場所在地市(州)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將其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完善工作責任制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職責。
民用機場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保護,宣傳普及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公眾對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安全意識。
第四條?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無線電監測、干擾查處工作,以及無線電臺(站)的審批。
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民用航空無線電業務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用頻單位遵守、執行本規定進行監督,并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干擾排查工作。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單位負責所屬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巡視檢查、干擾申訴、信息報告等制度。
第六條??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管理。
相關規劃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及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見附件1)時,應當書面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駐場相關單位、軍民合用機場軍航場站、廣電、氣象、通信等單位應當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協商解決電磁環境保護問題,確保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活動。對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應主動積極向公安機關、無線電管理機構及機場管理機構等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劃定
第九條??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劃定,應當符合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標準,滿足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建設布局及安全運行需要。
第十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會同機場管理機構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劃定、調整并公布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設置保護標志。
第十一條??新建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因機場改(擴)建導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發生變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會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參照本規定向社會進行補充公告。
第十二條??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兩部分組成(如下)。對于新建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工程選址前對其選址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并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一)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
1.?民用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圍:長度以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近距導航臺或中指點標臺(以大者為準)的距離,再各增加0.5千米;寬度為1千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0.5千米;
當民用機場不設置近距導航臺或中指點標臺,該矩形的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的距離,再各增加0.5千米;寬度為1千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0.5千米;
2.?民用機場規劃用地范圍,指經省人民政府與地區民航主管部門共同審批的民用機場遠期發展規劃用地范圍;
3.?設置在民用機場規劃用地范圍內的無線電臺(站),其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超出本項第1、2目規定的范圍的,按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執行。
(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按照以下辦法劃設:
1.對于可供?D?類和?D 類以上航空器使用的單跑道機場,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2.?對于僅供C 類和C 類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機場,確定辦法與本項第1目相同。但是該目中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的弧的半徑及應當包含的以機場管制地帶基準點為圓心的圓的半徑應當為10千米;
3.?對于僅供B 類和?B 類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機場,以機場管制地帶基準點為圓心、10千米為半徑的圓;
4.對于需要建立特殊進近運行程序的機場,根據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設置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其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按照以下規定劃設:
(一)無方向信標臺:以天線中心為基準點,半徑0.5千米的圓形區域。
(二)常規全向信標臺:以常規全向信標臺天線基礎中心為基準點,以天線基礎水平面為基準面,半徑0.5千米的圓形區域為核心保護區,針對有源干擾進行保護;半徑0.5千米至5千米范圍內的障礙物相對于基準面的垂直張角不超過2度。
(三)多普勒全向信標臺:以多普勒全向信標臺天線基礎中心為基準點,以天線反射網平面為基準面,半徑0.5千米的圓形區域為核心保護區,針對有源干擾進行保護;半徑0.5千米至5千米范圍內為保護限制區,該區域內的障礙物相對于基準面的垂直張角不超過2.5度。
(四)常規測距儀臺:以測距儀天線中心為基準點,以測距儀天線中心點水平面為基準面,半徑0.5千米的圓形區域為核心保護區,針對有源干擾進行保護;半徑0.5千米至5千米范圍內為保護限制區,該區域內的障礙物相對于基準面的垂直張角不超過2.5度。
(五)雷達臺站(近/遠程一次監視雷達、二次監視雷達):以雷達天線中心為基準點,半徑1.61?千米的圓形區域。同時,對于空管二次監視雷達16千米范圍內不應有影響雷達正常工作的大型旋轉反射物體,如風力渦輪發電機等。
(六)甚高頻臺:以甚高頻天線為基準點,半徑為1千米的圓形區域。同時,對于功率1千瓦以上的調頻廣播,防護間距應不小于6千米。
(七)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臺:以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天線為基準點,半徑0.8千米的圓形區域。
(八)氣象雷達站臺:以雷達天線中心為基準點,半徑0.8千米的圓形區域。
第十四條??青海省現有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附件2),新建、改(擴)建民用機場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參照第十二條劃定。
第三章?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禁止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民用機場飛行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業、科技、醫療設施,修建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主體單位應當征求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對民航無線電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涉事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動消除有害干擾,在排除有害干擾前,禁止使用該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其他儀器、裝置。
第十七條??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民航用頻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民航系統內部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保證民航飛行安全;涉及民航系統外部的有害干擾,應當通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接到通報后,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保護性監測,按照無線電信號監測要求進行數據采集和備份,研判信號特征,及時發現和查處非法信號和有害干擾。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了保證民用機場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設備正常工作,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在其周圍劃定的限制電磁干擾信號和電磁障礙物的區域和空間范圍。
(二)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是指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用于航空無線電導航或者航空移動業務,在地面(陸地)、船舶或者海上工作平臺上設置的無線電臺(站)。
(三)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和航空移動業務的頻率以及國家或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指配給某航空無線電臺(站)使用的頻率。
(四)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民用機場管制地帶內從地表面向上的空間范圍。
(五)機場管制地帶基準點,是指機場跑道的基準點,位于主跑道中線的中點。若機場導航設施距離機場基準點小于1千米時,也可以將該導航設施位置點作為管制地帶基準點。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青海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肚嗪J∪嗣裾k公廳轉發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青政辦〔2012〕20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可能影響民用機場和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的情形
??????2.青海省內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