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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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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
頒發日期:2024-12-23
地   區:青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青海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曉軍

2024年12月23日

青海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需要,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行政單位房屋、車輛等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有序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

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資產配置應當履行審批程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置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公物倉管理機制,調劑利用低效、閑置或者臨時配置的資產,優化資源配置。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采用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通過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資產。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不得配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類資產 。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加強預算約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防范政府債務風險,不得新增政府隱性債務,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盤活成效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掛鉤機制,通過預算約束推動資產盤活利用。對資產閑置或者浪費嚴重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政部門可以視情況核減批復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三章 資產使用與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和提供公共服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撥款或者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公司債券、基金,不得購買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金融風險投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大型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制度,明確出租出借的條件、管理流程、監管措施、審批權限等。未經批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出租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采取公開競價等方式,租期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外投資、擔保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并履行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劃轉、捐贈、 轉讓、置換、報廢、核銷等。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履行集體決策和審批程序,并按照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一)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閑置且不能用于調劑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三)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資產;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六)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對于已處置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存在權屬關系不明或者權屬糾紛等情形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明確權屬關系后再進行處置。

第四章 基礎管理與資產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規范日常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做到賬證、賬實、賬賬、賬表相符。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相關國有資產定價的參考依據: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拍賣、轉讓、置換、出租;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需要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六)重大資產無明確計價依據;

(七)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中需要資產評估的,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 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程序。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涉及的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應當由本部門審核并征求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向國有企業劃轉國有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股權轉讓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關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共同做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編制工作。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總量情況;

(二)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情況;

(四)資產保障履行職能、事業發展和提供公共服務情況;

(五)推進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年報與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等數據對比審核機制,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數據管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做好盤點、對賬等基礎性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及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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