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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加強夏季高溫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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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湘人社規[2023]7號
頒發日期:2023-06-02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稅務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各有關單位、企業(集團、總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四部委《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高溫及高溫天氣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相關權益,保障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制度。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不低于300元/人/月,發放時間為3個月(7月、8月、9月)。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有價證券代替。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二、規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用人單位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溫工作方案和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加強高溫防護等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合理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的戶外工作時間,盡量避開酷熱時段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高溫作業休息場所。對不適宜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及時協商調整工作任務。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時,應當明確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相關內容,切實把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平臺企業應視情況采取延長配送時限等措施,保障網約配送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強用工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加強對高溫作業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和用工指導,尤其關注露天作業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點行業以及快遞員、外賣送餐員、環衛工等重點群體,重點解讀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高溫津貼支付等政策,指導督促用人單位通過集體協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溫措施,改善勞動作業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強聯合執法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勞動保護和防暑降溫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要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關心關愛勞動者身心健康,落實好防暑降溫各項措施。要建立信息溝通和情況報送制度,對因高溫引發的突發事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置,重要情況迅速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營造關愛勞動者良好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強化行業指導職責,扛牢屬地監管責任,壓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切實保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宣傳渠道和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開展宣傳報道,加大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引導用人單位自覺遵守防暑降溫、高溫津貼等有關規定,增強勞動者在高溫環境或高溫天氣作業時的自我保護能力,讓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政策和知識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告》(湘人社規〔2020〕18號)中確認繼續有效的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做好夏季高溫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湘勞社政字〔2005〕20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總工會

湖南省企業和工業經濟聯合會

湖南省工商業聯合會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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