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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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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23-12-22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我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們起草了《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及說明(詳見附件1、2),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社會公眾可以自行下載填寫《征求意見表》(詳見附件3),并在2024年1月8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 szfgc2018@163.com,以單位名義反饋的,一并發送加蓋公章的掃描件。

聯系人:省財政廳稅政法規處 張晴 0731-85165222

附件:

1.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修訂說明

3.征求意見表

湖南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發改委(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月 日

附件

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申請設立、審批、變更、管理和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統稱。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的收費。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的非經營性收費。

第四條  收費項目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審批管理收費項目。

除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均無權審批收費項目。

第五條  審批收費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國務院和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收費項目審批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收費項目審批制度的落實。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和舉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收費。

第二章  收費項目的審批管理權限

第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中央在湘單位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應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九條  省內單位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應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文件,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按規定程序辦理。

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省級單位),省以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下列收費項目,屬于重要收費項目,應當向省級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重要收費項目包括:

(一)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的資源類收費;

(二)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的公共事業類收費;

(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其他收費。

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向省級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批。

新設立涉企收費項目,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但按照國際慣例或對等原則確需設立的,需由省級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報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設立的收費項目,應當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的收費項目,屬于下列情況的,應當通過本系統或行業的中央主管部門統一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一)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考試收費;

(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證照收費;

(三)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注冊、登記等管理性收費;

(四)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檢驗、檢測收費;

(五)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其他收費。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無權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收費以及中央單位收費項目。

第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設立的收費項目,其征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規定設立的收費項目,其征收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批準設立的收費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名稱、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環節、收費期限、收費性質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在收費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收費項目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修改,以及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出臺新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收費項目不宜再繼續執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管理權限予以撤銷,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程序撤銷。

第三章  審批收費項目的原則

第十四條  審批收費項目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等原則的,依照國際慣例或國際對等原則審批收費項目;

(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明確規定的收費,且不屬于行政許可收費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不得批準設立收費項目:

(一)行政許可收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

(二)對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

(三)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四)收費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五)違反WTO規則的;

(六)形成對其他區域的政策歧視,屬于地方保護收費,不利于全國市場統一的;

(七)專門面向農民收費的;

(八)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頒發證照的,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頒發的證照已有印制經費來源的;

(九)未經人社部門批準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含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的考試,執業準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下同)、職業技能鑒定考試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組織各類強制性考試的;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規定組織的考試,經人社部門批準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職業技能鑒定考試,已經有考試經費來源的;

(十)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舉辦強制性培訓或已有培訓經費來源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完成指令性培訓任務舉辦培訓班的;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強制要求公民、法人參加各種評比(包括評選、評價、評獎、評審、評優、展評等)活動的;

(十二)未經人事編制部門批準自行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未作規定或未經同級政府批準,國家機關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交由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辦理的;

(十三)國家下達并有財政預算經費的指令性產品質量檢驗任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檢驗的;

(十四)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重復交叉設置的;

(十五)與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相類似的。

第四章  收費項目的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收費項目名稱、收費理由、收費目的、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單位、收費方式、執行期限,收費收入解繳方式、預計年度收費金額,以及收費單位的性質、人員、經費來源狀況和財務管理體制等。同時,還應提交有關收費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依據。按照國際慣例或國際對等原則申請設立的收費項目,還應當提交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收到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文件后,應當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及其包括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在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后,應當對收費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省政府規章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對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審批或審核收費項目的書面決定。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或審核收費項目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條  審批或審核收費項目的書面決定,以公文形式發布。其內容包括:審批收費項目的依據、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名稱、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環節、收費方式、收費期限、收費票據、收費性質、資金管理、收繳方式、監督檢查等。對不予批準的收費項目,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審批專門面向企業的收費項目時,按照財綜〔2004〕100號、財稅〔2015〕30號文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涉及的收費項目,其審批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收費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實行收入分成的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批準的收費項目,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應當通過文件、文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收費單位應當建立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文件依據、收費單位、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經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時,應按財務隸屬關系持證領用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依照本辦法規定經批準變更或取消的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到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新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收入一律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全額納入預算管理。

凡按照本辦法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收入全額納入預算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費項目,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收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費財務管理制度,按照財政部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將收費收入上繳財政,不得隱瞞、截留、占壓、坐支和挪用收費資金。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每年應當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第二十九條  嚴禁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審批或設立收費項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以及未經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不得將收費項目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應當建立健全收費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收費項目審批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收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如實提供有關收費的情況和資料,自覺接受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監察、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亂收費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屬實的亂收費問題及時給予答復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收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限期退還已收取的收費款項。對確實無法退還的違法所得,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二)擅自將政府性基金轉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政府性基金的;

(三)擅自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變收費環節、收費對象的;

(四)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變更名稱繼續收取的;

(五)擅自延長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的。

第三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收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收費款項。

(ー)擅自改變收費主體的;

(二)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

(三)擅自撤銷收費項目的;

(四)擅自縮小收費范圍、縮短收費期限的;

(五)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收費的;

(六)未按規定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依據文件的;

(七)拒絕接受檢查或不如實提供賬冊、收費票據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資料的。

第三十五條  收費單位未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不按規定管理、使用、上繳收費資金,瞞報、虛報、拒報收費情況的,由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收費單位未按規定建立票據管理制度,未按規定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購領證》,未按規定申領、使用票據,沒有實行專人負責管理票據,存在轉借、轉讓、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費票據等情形的,由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部門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市場要求并根據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服務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逗鲜∝斦d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8〕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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