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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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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09-01-01
地   區:江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和《關于對黨費收繳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問答》,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后”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余額。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干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于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沒有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把黨員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實際領取的獎金收入(稅后)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每半年核算一次,月平均數為交納黨費基數。

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盎畹牟糠帧笔侵冈谄髽I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對于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溫作業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國有及集體企業中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由審批其薪酬收入的單位黨組織核定其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應交納的黨費數,并書面通知本人向所在黨支部按核定數交納;所在黨支部負責核定其余月份應交納黨費數。

非公有制經濟企業中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由其個人自覺、主動地如實申報每月應交納黨費數,黨支部負責核實。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不按月取得收入的黨員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領取薪酬的黨員,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人、自由職業者等人員中的黨員。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由黨員自覺、主動地如實申報,黨支部負責核實。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于在職人員的規范津貼補貼)。對于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干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對按規定按時足額交納黨費的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和軍休干部服務機構黨組織,由其上一級有留存黨費的黨組織返還該黨組織上繳黨費的50%,作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的經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農民黨員交納黨費0.2元的規定,主要適用于在農村中從事普通農牧漁業生產的農民黨員。對于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項目的農民黨員,由本人申報月平均收入,自覺參照中央組織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在鄉鎮機關工作或者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干部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參照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交納黨費。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相關情況應在支部全體黨員中通報。申請中應寫明困難的情況、申請少交數、申請期限。少交黨費的,黨費交納額不低于其應交黨費的10%,少交、免交的期限均為一年。少交、免交到期后,應按規定交納黨費,如需延期,應重新申請報批。黨支部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研究、上報工作,負責批準的黨委應在黨支部接到申請之日算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準、回復工作。

第八條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交納黨費的標準,對在流入地就業的流動黨員,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對未就業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標準交納黨費。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并進行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在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委托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的流動黨員,未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期間,可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后,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對于尚未落實就業去向,按有關規定將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的學生黨員,仍向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補發工資的當月應一次性足額補交黨費。

第十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在完成應交黨費的基礎上,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在黨員交納一次性黨費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有黨費留存權的上一級黨組織轉賬至省委組織部黨費戶,再由省委組織部轉賬至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一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采取黨組織負責人談話、召開黨支部黨員大會、發通報等方式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當年所有評先評優的資格。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黨建目標考核內容,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對故意瞞報、少交黨費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對其負責人進行談話,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響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各市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公安廳政治部每年上繳省委的黨費應于當年8月底前及次年2月底前分兩次轉賬至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上繳省委的比例為:各市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公安廳政治部均留存60%,上繳40%。

二、黨費使用

第十四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各縣(市、區)委組織部應在各鄉鎮、街道黨委每年上交的黨費中為其留出不低于20%的使用額度,由縣(市、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在使用額度內報批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使用下撥的黨費,應當制定使用方案并抄送下撥黨費的黨組織備查。

第十六條 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黨群工作處、省公安廳政治部應在當年一季度就本級代管黨費當年的使用形成年度分配預算方案,并嚴格按方案執行。年度分配預算方案應于當年4月上旬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一般應采取轉賬方式。在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慰問生活困難的黨員,慰問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時可以從黨費中提取并發放現金。不得另立名目從黨費中發放獎金。

第十八條 以轉賬方式劃撥黨費,必須收齊相應數額的票據。轉賬至黨費賬戶的,所收票據正面應蓋單位黨組織印章或黨費管理印章并簽署經辦人姓名,票據背面應蓋黨費賬號印章;轉賬至商用賬戶的,必須提供正規發票,并在發票上簽署經辦人、證明人姓名。發放現金必須制作現金發放表,包括發放名目、時間、數額等,需經辦人、證明人及領取人簽字,并留有領取人聯系方式。

三、黨費管理

第十九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黨費賬戶名稱應有“黨費戶”字樣,并將戶名、賬號、開戶行的全稱刻章。

第二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二十一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全省各基層黨委和各級地方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各市、縣(市、區)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群工作處,省公安廳政治部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一級黨組織通報。

第二十二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為:

縣(市、區)直機關工委等縣委派出機構留存10%,其余90%上繳縣(市、區)委;

縣(市、區)委留存60%,其余40%上繳市委;

市直單位機關黨委留存20%,其余80%上繳市直機關工委;

市直機關工委等市委派出機構留存40%,其余60%上繳市委;

省直單位機關黨委留存40%,其余60%上繳省直機關工委;

省國資委各出資監管單位、各高校、中央駐贛、省駐市等市廳級企事業單位黨委留存40%,其余60%上繳上一級黨(工)委;

省公安消防總隊黨委、省公安廳警衛局黨委留存50%,其余50%上繳省公安廳政治部。

縣級企事業單位黨委留存30%,其余70%上繳上一級黨委。

第二十三條 地方黨委和基層黨委之外的其他黨組織不留存黨費。原其他黨組織有留存的,必須于2009年3月底前辦理移交。移交辦法由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群工作處和省公安廳政治部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并負責移交手續的監督、落實。

第二十四條 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黨群工作處、省公安廳政治部,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五條 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黨群工作處、省公安廳政治部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檢查情況應形成書面報告,于下一年3月底前提交省委組織部。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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