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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贛審法發[2009]8號頒發日期:2009-05-20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江西省審計廳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贛審法發[2009]8號
頒發日期:2009-05-20 實施日期:2009-05-20 廢除日期:
第一條 為規范審計執法行為,嚴格審計執法,明確審計執法責任,促進依法審計,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我廳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執法過錯行為,是指本廳審計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由于故意或過失,使其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給本單位造成不良影響或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
(二)實事求是,依法追究,有錯必究;
(三)執法過錯與責任追究相當;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執法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
第四條 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定的工作程序或沒有按照審計方案的要求操作,導致審計事項缺審漏審或其他嚴重審計質量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實,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不如實匯報,或提交內容虛假的審計報告的;
(三)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定性不準,適用法規錯誤,審計處理處罰明顯不當、該移送的沒有移送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擅自允許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造成應上繳違紀款沒有按期如數上繳的;
(五)違反審計聽證、復議和訴訟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泄露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審計工作內情,造成被審計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八)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對審計結果或審計調查報告反映的問題認為嚴重失真并提出質疑,經調查情況屬實且確屬審計人員過錯的;
(九)其他應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審計執法過錯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影響的;
(二)審計執法過錯行為發生的原因是由于徇私舞弊、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的;
(三)明知故犯或拒不改正的;
(四)屢次出現審計執法過錯的;
(五)對舉報、揭發、控告、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者以及案件調查和處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阻撓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審計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執法過錯行為并及時糾正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審計執法過錯行為的;
(四)執法過錯的非主要責任人且責任輕微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責任的;
第七條 因具體工作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審核人、批準人的審核、批準失誤或不當的,具體工作人員是行政過錯責任人。
因審核人的故意導致批準人批準失誤或不當出現行政過錯的,審核人是行政過錯責任人。
集體討論決定而導致的行政過錯,決策人為行政過錯主要責任人;參加討論并持贊成意見的其他人員為次要責任人;持反對意見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對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應給予下列處理或并處:
(一)責令改正錯誤;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執法活動;
(四)調離執法崗位;
(五)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依法給予的其他處理。
在追究上述責任的同時,可并處取消評優、評先、晉級、晉職資格。
第九條 審計人員執法過錯行為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必須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廳機關成立執法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本廳審計執法過錯的追究工作。
第十一條 執法監督委員會由廳領導、辦公室、法規處、人教處、監察室、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組成。廳長為執法監督委員會主任。
第十二條 執法監督委員會應當派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有審計執法過錯行為的,應當及時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執法監督委員會發現或接到檢舉、投訴審計執法過錯行為后,應交執法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在5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并報主任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應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調查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查明事實。
第十五條 被調查人員有權對自己的行為進行陳述和申辯。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充分聽取被調查人的意見,對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依據成立的,調查組應當采納。
第十六條 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由廳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調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廳長辦公會議決定,除口頭責令改正錯誤或者告誡外,其余各項均以書面形式作出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列入干部人事檔案。
第十七條 對及時發現、檢舉、投訴、制止、糾正審計執法過錯行為有突出表現的本廳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廳執法監督委員會負責解釋。
(根據《江西省審計廳關于印發修改完善后的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制度的通知》(贛審法發〔200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