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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省國家級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見

贛府發〔20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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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贛府發〔2020〕8號
頒發日期:2020-03-06
地   區:江西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破解我省國家級開發區體制機制障礙,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帶動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一)優化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進一步強化國家級開發區招商引資、投資服務、項目建設、科技創新等經濟發展功能。允許國家級開發區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調整內設機構、職能、人員等,推進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優化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置,精簡機構,扁平化管理,結合機構改革逐步加強對區域內各類開放平臺的整合規范,積極探索多區合一、機構統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規范新路徑。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需要,按規定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責任單位:省委編辦,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理順國家級開發區與地方的權責關系。各設區市要做好牽頭統籌,進一步理順國家級開發區與所在地的關系。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分類指導、一區一策”的原則,制定出臺專門的權責清單,厘清國家級開發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權關系。國家級開發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等職能可根據發展階段和工作重點,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過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法賦權后行使。(責任單位: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加大向國家級開發區放權力度。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權力責任一致、職責能力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則,賦予國家級開發區更大改革自主權,依法精簡投資項目準入手續,簡化審批程序,下放省市級經濟管理審批權限,實施先建后驗管理新模式。對暫時無法下放的權力事項,應從國家級開發區實際工作需要出發,由有關部門提供上門服務,從嚴設置派駐機構。(責任單位:省政務服務辦,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大力推進以全員聘任制和績效工資制為核心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形成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機制。創新選人用人機制,經同級地方黨委授權,可賦予國家級開發區中層干部任免權。國家級開發區要堅持事業為上、以事擇人、有為有位,積極發現、大膽使用敢沖鋒、善擔當、有作為的干部。暢通干部橫向交流機制,國家級開發區在編人員因工作需要交流到市直單位、縣(市、區)任職的,符合調任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調任手續,符合《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允許國家級開發區實行兼職兼薪、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多種分配方式。國家級開發區制定業績考核辦法時要將招商成果、服務成效納入考核激勵。國家級開發區派駐機構的薪酬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參照區內設機構執行。(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五)創新開發建設運營模式。國家級開發區要成立專業開發運營公司,探索可持續經營的商業盈利模式,實行市場化運作,與管委會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運營公司可按規定經營國家級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投資運營、有關服務等業務,在發展中可通過發行債券、設立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資本運作,條件成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努力打造成資本實力強、運作水平高的產業園區投資運營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證監局,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打造高質量開放發展新高地

(六)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完善電子口岸平臺功能,全面推廣應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強化與沿海及邊境口岸的合作聯動,實現互聯互通。統籌利用好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和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對區內企業參加境外展會人員費、展位費以及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一定支持。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參與省級境外委托招商引才中心建設,不斷加強對外交流合作。(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南昌海關,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七)提升招商引資能力水平。采取產業鏈招商、并購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著力引進一批先進制造業企業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等功能性機構。鼓勵探索成立招商公司,支持按市場化原則開展招商。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政策允許和權限范圍內制定有競爭力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允許國家級開發區對重大產業項目、科技創新類項目實行“一企一策”“一業一策”優惠激勵措施。對引進重大項目有突出貢獻的團隊或個人(非公職人員)可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支持鼓勵國家級開發區根據工作需要組團赴境外開展招商引資工作。(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外辦,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八)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開放功能。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內申報建設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等。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發展自主研發、檢測維修、再制造、保稅貿易、跨境電子商務、融資租賃等新業態,推動向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方向發展。國家級開發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要聯動發展、協同開放,積極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在投資貿易便利化、政府職能轉變等重點領域先行先試。(責任單位:南昌海關、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九)培育建設合作產業園。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積極培育建設國際產業合作園區,鼓勵境外重點企業、機構、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國際產業合作園區一次性給予1億元的資金扶持。支持國家級開發區與沿海發達地區開發區開展結對共建,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機制,鼓勵發展“飛地園區”,積極承接產業轉移,提升科技成果在贛轉化率。(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進產業集聚發展

(十)加快現代產業集聚。充分利用省級工業轉型專項資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轉型升級、集聚發展。推動重大產業項目向國家級開發區集聚,加快建設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等。大力實施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高質量發展計劃,支持發展一批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品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領軍企業,培育一批“獨角獸”企業和“瞪羚”企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把本區重點產業和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相結合。要嚴格環境保護、能耗、水耗、質量、安全等標準,通過土地處置、兼并重組等方式,倒逼過剩產能、落后產能、“僵尸企業”等盡快實現整合、轉型、置換或退出,騰出發展空間用于發展新興產業。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實施智能化改造,建設“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等。(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二)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將國家、省級科技創新政策在國家級開發區落實到位,取得明顯成效后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試力度。積極推行“科貸通”等業務,為國家級開發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國家大科學裝置和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支持并指導國家級開發區相關機構和企業申請認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繼續落實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開發區內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發明成果收益給予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符合稅收政策相關規定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稅務局,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四、不斷優化發展環境

(十三)積極優化營商環境。依法建立市場監管、安全生產、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在內的綜合性執法隊伍,減少對區內企業的檢查次數。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審批、告知承諾制等管理方式,推廣大項目代辦制、一般項目網上辦理。各地要加快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時做好改革方案備案工作。要針對國家級開發區做好建筑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賦權工作,確保國家級開發區在有關工作系統中有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賬號及權限。(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四)推動產城融合發展。推動企業非生產性配套設施集中建設,加強國家級開發區教育、醫療、娛樂、地鐵等基礎設施布局。加強國家級開發區與中心城市、交通干線及鐵路場站、港口、機場等連接通道建設。按照海綿型城市建設要求推進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國家級開發區新建道路因地制宜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完善國家級開發區信息、技術、物流、研發中心、檢驗檢測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提高國家級開發區產城融合能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五)實現綠色低碳循環化發展。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加大循環化改造力度,實施環境優化改造項目。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給予政策支持。推動環評審批提質增效改革,按規定簡化有關材料準備工作。依法推進國家級開發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促進國家級開發區積極主動落實規劃環評工作的主體責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五、提高要素保障能力

(十六)加大資金支持。建立國家級開發區與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國家級開發區財政收入按照增量以開發區為主的方式,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共同分享。國家級開發區土地收益中的市、縣級留成部分,扣除應統籌用于償還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領域債務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整理。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自有資金,對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承接產業轉移、優化投資環境等給予支持,其中撥付給國家級開發區需要用人口因素測算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要根據區內實際常住人口確定。在分配債券額度時,對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給予大力支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七)強化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國家級開發區要圍繞“畝產論英雄”,積極實施“節地增效”行動計劃,推動工業“標準地”、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工作。加快“多規合一”推進步伐,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預留國家級開發區產業發展空間。鼓勵各地通過創新產業用地分類、鼓勵土地混合使用、提高產業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實行用地彈性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地等,滿足國家級開發區的產業項目用地需求。加強國家級開發區存量用地二次開發,促進低效閑置土地的處置利用。鼓勵支持國家級開發區標準廠房建設,企業以幢、層、套、間等形式購買標準廠房產權,均可按規定辦理不動產證。建立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省級預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制度,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列入省重大項目,支持在省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解決建設用地指標。(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八)加強用氣、用電生產要素保障。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加強與中石油、中石化溝通銜接,爭取增加我省天然氣供應總量,對重大項目用氣給予綠色通道。降低企業用氣成本,天然氣省內管道運輸價格由現行的每立方米02元降到018元,支持國家級開發區與上游供氣企業合作開展用氣直銷試點。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內企業集體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支持區內電力用戶優先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九)加快區內企業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引進急需的各類人才,提供省內戶口遷移、出入境、子女入學、醫療保險、創業投資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務。對引進的外籍高端人才,積極支持其辦理5年有效、多次入境和每次停留180天的人才簽證;外籍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辦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應種類簽證。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自主開展職稱評審,逐步向高新技術、行業龍頭企業下放高級、中級職稱評審權限,由企業自主制定評價標準,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建立符合條件的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直接評定高級經濟師職稱機制。支持產業集聚程度高、產業特色鮮明的國家級開發區開展特色產業職稱評審工作,服務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促進特色產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按規定對取得高級職稱的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給予專門獎勵。對國家級開發區與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十)推動就業創業。對符合條件的在國家級開發區自主創業人員均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從事個人創業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5萬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合伙創業或組織共同創業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9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00萬元;以上貸款按財政規定給予貼息。國家級開發區可根據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數量,在區內配套建設用地上,通過集中建設、配建等方式,增加集體宿舍形式公租房供應,面向用工單位或國家級開發區就業人員出租。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租賃補貼發放的范圍和標準,由各地因地制宜確定。(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關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國家級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重大意義,積極營造有利于國家級開發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政策環境,構建長效工作機制。各國家級開發區要敢于擔當、主動作為,全力推進我省國家級開發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省級開發區可參照執行本意見。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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