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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地稅發[2016]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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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甘地稅發[2016]394號
頒發日期:2016-12-26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礦區稅務局, 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按照《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甘肅省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關于“轉變征管工作方式,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省局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制定了《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6日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降低稅收流失率和征納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6]99號)的有關精神及規定,結合我省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分類分級管理是在保持稅款入庫級次不變的前提下,對納稅人和涉稅事項進行科學分類,對稅務機關各層級、各部門管理職責進行合理劃分,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部分復雜涉稅事項的管理層級,將有限的征管資源配置于稅收風險或稅收集中度高的納稅人,實施規范化、專業化、差異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方式。

第三條分類分級管理應當遵循專業分工、監督制約、依法征管、科學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地稅機關是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主體,應當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協作溝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實現固定管戶向分類分級管戶、無差別管理向差異化管理、事前審核向事中事后監管、經驗管理向大數據管理的轉變。

第二章 納稅人分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包括企業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其中企業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個人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六條 企業納稅人分類以規模和行業為主,兼顧特定業務類型。

第七條企業納稅人按規模分為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和一般稅源企業。

大企業專指稅務總局確定并牽頭管理的、資產或納稅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集團,具體包括總局千戶集團企業、省局列名企業、全省上市公司。

重點稅源企業是指由市州地方稅務機關牽頭管理的、資產或納稅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納稅人,具體標準由市州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一般稅源企業是指除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以外的企業納稅人。

第八條市州、縣市區地稅機關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劃分企業納稅人類型;或根據本地征管實際和上級稅務機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要求,對特定業務企業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比照一般稅源企業管理。

第十條 自然人分類以收入和資產為主,兼顧特定管理類型。

第十一條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資產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是指稅務總局確定的、收入或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額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條 市州地稅機關應根據本地征管實際和上級地稅機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要求,確定本級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類型自然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 納稅人分類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稅源發展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調整期限一般以納稅年度為單位。

第三章 涉稅事項分類

第十四條 涉稅事項是指與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和地稅機關實施稅收管理相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 涉稅事項分為納稅服務事項、基礎管理事項、風險管理事項和法制事務事項。

第十六條 納稅服務事項是指《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規定依納稅人申請由稅務機關受理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稅務認定、申報納稅、優惠辦理、證明辦理、宣傳咨詢、權益維護等事項。

第十七條 基礎管理事項是地稅機關依職權發起的日常管理事項,主要包括數據采集、戶籍管理、審查核實、稅源調查、外部協作、委托代征、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等事項。

第十八條 風險管理事項是指圍繞分析確認納稅人稅法遵從狀況而開展的稅收管理事項,主要包括數據集中管理、風險管理規劃、風險分析識別、風險任務管理、風險應對、風險應對過程監控、效果評價、風險分析工具設計維護等事項。其中數據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數據存儲、數據加工、數據交換、數據調度等事項;風險應對主要包括風險提示提醒、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事項。

第十九條 法制事務事項是指與稅收法制工作直接相關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政策法規管理、爭議處理、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等事項。

第四章 分級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納稅服務事項和基礎管理事項主要由縣稅務機關負責管理,風險管理事項和法制事務事項由省市州級地稅務機關分級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地稅機關主要負責本級數據采集、數據集中管理、風險管理規劃、風險任務管理、風險應對過程監控、效果評價、風險分析工具設計維護;負責本級大企業和區域性、行業性的稅收風險分析;協助稅務總局開展大企業、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等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分析;負責本級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類型自然人的稅收風險分析;負責稅務總局推送和本級確定風險任務的應對工作;負責轄區內政策法規管理和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其他應當由省級地稅機關承擔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級地稅機關主要負責本級數據采集、風險任務管理;負責本級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風險分析;協助省局開展稅收風險分析;負責省局推送和本級確定風險任務的應對工作;負責轄區內政策法規管理和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其他應當由市級地稅機關承擔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地稅機關主要負責納稅服務事項、基礎管理事項;協助市州級地稅機關開展稅收風險分析;負責市州地稅機關推送風險任務的應對工作;負責本級重點稅源企業、一般稅源企業、一般自然人的風險管理;負責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工作;其他應當由縣級地稅機關承擔的事項。

第五章 部門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市縣地稅機關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專業化的要求,明確各部門涉稅事項管理職責,合理劃分業務邊界,做到職責清晰、分工明確、銜接順暢。

第二十五條 省局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涉稅事項的政策、制度、標準和規范落實情況的監督,市縣地稅機關主要負責涉稅事項的政策、制度、標準和規范落實。

第二十六條 征管部門主要負責對基礎管理事項實施統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稅服務部門主要負責《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明確的納稅服務事項,以及納稅服務過程中發現的或風險應對任務安排的風險提示提醒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風險管理部門(大企業及風險管理)對風險管理事項實施統籌管理。即涉稅管理事項風險指標、分析模型、應對指南的建立和完善;開展涉稅事項風險分析識別、風險應對、過程監控及效果評價。

第二十九條 稅種管理部門(含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特定業務的基礎管理事項,以及分稅種的政策法規管理、數據采集、風險分析識別和風險分析工具設計維護等事項。

第三十條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大企業或本級重點稅源企業的個性化納稅服務、數據采集、風險分析識別、風險應對過程監控、效果評價和風險分析工具設計維護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稅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基礎管理、納稅評估、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以及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的或風險應對任務安排的風險提示提醒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稽查部門主要負責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稽查隨機抽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圍繞案件查處開展的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 政策法規部門主要負責綜合性的政策法規管理、爭議處理等事項,承擔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區地稅機關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對有關部門管理職責進行優化整合,提高對涉稅事項的管理效能。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全國稅收征管規范》等相關稅收管理規范的要求,在優化納稅服務的同時,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做好基礎管理事項的統籌管理,以及與風險應對事項的整合銜接,提高管理效率,減少對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依法做好法制事務事項管理,維護稅法權威,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全面推行稅收風險管理,組建專業化工作團隊,加強對納稅人稅法遵從狀況的分析和應對,切實減少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

稅收風險管理的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4〕10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54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加強風險應對事項的規范化建設,依法規范風險應對的工作流程、執法要求、證據采集和文書使用。

第四十條 大企業、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的稅收風險管理,以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地稅局為主開展風險分析識別,以省、市、縣稅務機關為主開展風險應對。

省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風險管理,以市州地稅機關為主開展風險分析識別,市、縣稅務機關開展風險應對。

市、縣重點稅源企業由各地結合當地稅源特點,靈活運用風險管理流程,因地制宜開展稅收風險管理。

一般稅源企業和一般自然人的稅收風險管理,主要由縣級地稅機關按照便利納稅人、集約化征管的要求,靈活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將風險應對結果作為組織開展納稅信用評價、稽查分類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省地稅機關應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各類信息系統,推動系統間互聯互通,統一數據標準口徑,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完善風險管理平臺和風險分析工具,提高分類分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加強與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涉稅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獲取的制度機制,為分類分級管理提供有力數據支撐。

第四十四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按照機構編制有關規定和分類分級管理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征管機構職能轉變,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實現人力資源向征管一線傾斜。

第四十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在推行分類分級管理過程中,應當全面加強與國稅機關的協作溝通,地稅機關內部應當建立縱向聯動、橫向互動、整體協調的工作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六條建立橫向互動機制。地稅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要在風險識別(包括風險特征庫和風險指標模型建立)、風險應對、風險過程監控、績效評價等方面強化銜接、配合,實現稅收風險管理統籌、科學推進。

第四十七條 建立縱向聯動機制。上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下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風險分析模型和指標體系,提高風險識別精準度,確保取得實效;下級地稅機關應及時向上級機關反饋風險應對情況,反映稅收風險應對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情況,提出風險管理事項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良性互動機制。

第四十八條 建立和強化協作機制。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進一步鞏固、強化與國稅、工商、質監、國土、城建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在已建立的涉稅數據交換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第三方信息來源渠道,運用“互聯網+”,依托大數據,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多元化的涉稅信息交換平臺,為有效開展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切實轉變組織收入工作思路,合理確定收入增長目標,更加注重收入質量管理,保障分類分級管理順利推進。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省局各職能部門可結合主管業務特點和管理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該業務領域內的分類分級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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