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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發[2016]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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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甘政發[2016]112號
頒發日期:2016-12-28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甘肅礦區辦事處,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屬有關企業:

現將《甘肅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甘肅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結合甘肅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以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為重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生態安全屏障綜合試驗區提供環境安全支撐,努力建設經濟發展、山川秀美、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的幸福美好新甘肅。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8%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8%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環境保護、農牧、國土資源等部門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編制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加大對市、縣兩級詳查工作的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做好質量保證與控制、數據分析評價和成果集成。按照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調查。(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參與,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甘肅礦區辦事處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甘肅礦區辦事處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絡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各市州、縣市區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全省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市州、縣市區要開展相應的培訓,提升監測技術人員能力和水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3.構建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利用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建立全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將環境保護、農牧、國土資源等部門相關數據上報國家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及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及時更新。(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切實抓好未污染土壤保護。

1.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推動實現土地集約、高效、可持續利用。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規劃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發放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在用地預審,環境保護部門在環評審批等環節,要將地塊環境質量作為重要參考因素。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科學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3.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重點從選址和規劃符合性、區域環境容量、清潔生產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環境風險的具體措施。嚴格落實環?!叭瑫r”制度,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省環保廳負責)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能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關市、縣級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三)深入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1.劃定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3個類別。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緩、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由省政府審定后,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省環保廳、省農牧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以保障食用林產品安全和飲用水安全為核心,積極推進林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到2020年,力爭完成重要林果、林藥產品集中生產區林地的土壤環境質量劃定工作,后期逐步開展重要飲用水源地、水庫周邊及江河兩岸林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工作。有條件的市州要逐步開展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參與)

2.加大保護力度。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重點圍繞“提質、節地、節肥、節水”,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減輕使用化肥、農藥和除草劑等對土壤的污染。(省農牧廳負責)

產糧(油)大縣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土壤環境保護方案。(省環保廳牽頭,省農牧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信委等參與)

省政府將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牧廳負責)

3.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按照國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職能明確、功能齊全、運行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滿足農產品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管和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省農牧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4.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省農牧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參與)

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參與)

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在慶陽市環縣、白銀市會寧縣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參與)

5.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減少農藥使用量。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全面開展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林業廳、省農牧廳負責)

(四)嚴格落實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1.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據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市或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上一級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參與)

2.分用途加強環境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3.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論證,強化審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開工作。(省建設廳負責)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省環保廳負責)

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負責)

4.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五)預防工礦企業污染土壤。

1.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轄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每5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至少監測1次,并將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負責)

依據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引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盡量使用低毒低害和無毒無害原料,減少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省環保廳、省工信委負責)

2.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白銀市白銀區,金昌市金川區,隴南市成縣、徽縣和西和縣,酒泉市玉門市、瓜州縣和肅北縣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特別是加強針對稀土、鈮、鉭、鋯及氧化鋯、釩、石煤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的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有關企業應完善相關制度并配備必要監測儀器設備,每年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當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備。(省環保廳負責)

確定重點監管尾礦庫名單,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督促重點監控尾礦庫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規范,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劃定環境風險等級;根據評估結論,完善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儲備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編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環境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省安監局、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3.做好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許可制度,對超標、超總量、不按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加倍征收排污費,依法從重從嚴處罰;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對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屬于淘汰關停的現有企業,在限期內未完成技術改造的,一律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依法關停。(省工信委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按照國家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環保廳、省工信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4.強化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探索實施工業廢物分類處置和利用環節規范化管理制度,鼓勵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實現工業廢物減量化。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六)控制農業生產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采取精準施肥、改進施肥方式、有機肥替代等,減少盲目施肥行為。大力推廣高效新型肥料,鼓勵農民及各農業經營主體增施有機肥,推進秸稈、畜禽糞便資源肥料化利用,推廣水肥一體化等高效技術,減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實現農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長,利用率達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95%以上;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圍繞小麥、玉米、馬鈴薯、蔬菜、果樹、中藥材等作物,建立適合不同作物的病蟲綠色防控技術示范區。推廣應用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提升霧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農藥利用率。試點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到2020年,實現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利用率達到40%以上。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加強肥料農藥市場監管,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嚴禁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藥。(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林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2.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深入貫徹《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嚴格執行地膜產品強制性標準,強化農膜市場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杜絕超薄地膜在省內生產、銷售和使用。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繼續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充分調動各方面回收和綜合利用廢棄農膜的主動性、積極性。在地膜覆蓋面積較大且區域代表性強的白銀市會寧縣、定西市通渭縣等縣市區創建省級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示范區。到2020年,全省廢棄農膜力爭實現全面回收利用。(省農牧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3.嚴控畜禽養殖污染。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省農牧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

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環保廳牽頭,省農牧廳參與)

4.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加強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監測,重點對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和沿黃灌區灌溉面積大于30萬畝的灌區水進行抽查監測,每年監測1次。對農田、蔬菜基地、果園灌溉水水質超過《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的,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農牧廳參與)

(七)減少生活活動造成土壤污染。

1.實施垃圾分類收集及農村污水治理。堅持“集中處理為主、分散處理為輔、配套設施共享、城鄉統籌治理”原則,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合理規劃布局農村垃圾處理設施,建立村莊保潔制度,統籌推進農村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實施農村污水治理,加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不斷提高農村污水處理及利用率。(省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2.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范圍,不斷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參與)

3.做好固體廢物安全處置。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做好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省環保廳負責)

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負責)

(八)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參與)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各市州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轄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并報省環保廳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牧廳牽頭,省建設廳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按照國家出臺的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執行。(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4.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并根據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九)加大土壤環境監管力度。

1.完善地方法規。貫徹落實國家頒布實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部門規章。根據國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適時制訂修訂土壤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地方性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政府法制辦等參與)

2.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對國家重點監管企業要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企業信息動態管理臺賬,對企業違法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監控。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合理配置網格員,落實監督責任,抓好相關企業日常環境監管、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及有毒有害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省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推進甘肅省環境應急管理指揮平臺項目建設,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演練,每年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提升全省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安監局等參與)

3.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市州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推進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有關行政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聯合開展土壤污染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形成監督合力。人民法院依法積極構建有利于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和配套機制,創新審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特殊規則,發揮公益訴訟的評價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省檢察院、省法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十)積極推動土壤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1.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培育引導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結合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以國家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為引導,大力支持發展高科技環保產業。根據國家目錄,適時制訂我省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2.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創新金融服務模式,鼓勵各銀行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發展綠色信貸,開展環保資產證券化,探索綠色金融租賃、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積極推進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抵質押貸款業務,進一步拓寬中小環保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資金引導作用,對國家確定的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在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傾斜和優惠。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與治理修復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通過首發上市及再融資、掛牌交易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持續發展的資金支持。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不斷完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條款。(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甘肅保監局等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分工。

1.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要于2016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市州工作方案報省政府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等參與)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2月初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3.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省屬企業要帶頭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政府國資委等參與)

(二)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1.完善管理體制。按照“省級統籌、市州負總責、縣市區落實”的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2.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農業清潔生產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有條件的市州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資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3.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三)提升科技支撐能力。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嘗試優化整合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支持力度,加快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平臺建設,推動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實驗室和土壤修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整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科研力量,組織開展適合我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的基礎研究。(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2.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依據《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力爭在土壤防治領域研究開發和儲備一批適用科技成果,推動轉化應用步伐。發揮“一帶一路”區位優勢,重點加強與沿線國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一批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大范圍監測技術、土壤污染高效低成本修復技術等適宜我省實際的先進土壤風險管控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嚴格評估考核。

1.實行目標責任制。根據國務院與省政府簽訂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省政府與各市州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州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參與)

2.嚴格責任追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州,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約談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參與)

(五)開展宣傳教育。

按照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委網信辦、省糧食局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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