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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督促企業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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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17-11-28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工商總局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號)等文件精神,為確保商事制度各項改革順利實施,現就各類企業營業執照換發事宜      通告如下:

一、換發營業執照的主體

凡2015年9月29日前在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換發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2015年9月26日后設立或進行過變更登記的企業和已換發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無需換發。

二、換發工作的截止時間

依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2017年12月31日)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

三、辦理流程

登錄“甘肅企業登記網”(http://qydj.gsaic.gov.cn/)提交換照申請,預審通過后,攜帶《關于換發營業執照的申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至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原件丟失的,可憑聲明作廢的報紙報樣辦理。

四、其它

已吊銷營業執照和已宣告破產的企業無需換發,可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特此通告。

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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