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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牦牛藏羊保護與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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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20-08-27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2020年1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20年8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公布施行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培育與合理利用,規范生產經營活動,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利用、生產、經營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應當按照科學規劃、有效保護、科技支撐、規范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保護與發展規劃,促進甘南牦牛藏羊產業有序發展。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經費應當用于保種場、保護區建設、良種補貼、品種改良及品牌創建、市場培育等品種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項目立項、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大對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的支持。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進和培養畜牧獸醫人才,開展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知識宣傳,提供畜牧獸醫技術與信息服務。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種畜生產、經營、引進、推廣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科學技術、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以縣(市)人民政府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開展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品種選育、繁育推廣、種畜生產管理和推進甘南牦牛藏羊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甘南牦牛,是指分布在甘南州行政區域內特有的、體型外貌基本一致、遺傳性狀穩定的甘南牦牛品種資源。

(二)甘南藏羊,是指在甘南州行政區域內特有的、遺傳性狀穩定的歐拉羊、喬科羊、甘加羊等品種資源。

(三)保種場,是指有固定場所、相應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以活體保護為手段,以保護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為目的的單位。

(四)保護區,是指國家或地方為保護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在其原產地中心產區劃定的特定區域。

第四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品種資源保護

第九條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范圍包括活體、組織、胚胎、精液、卵子、體細胞、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報劃定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名稱、范圍、性質和保種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

建立動態保護機制,定期評估保護成效并作為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調整的依據。

第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周邊交通要道、重要地段設立保護標識。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制度,建立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責任制和公眾參與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監管聯動機制。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開展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調查評價、建立資源檔案等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畜牧技術推廣機構負責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和保護區應當執行保種規劃,建立一定規模數量的核心群,確保保種群體的數量和質量,并準確、完整記錄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內應當開展本品種選育。為提高品種質量,需引進種畜的,應當經自治州畜牧技術推廣機構鑒定,達到甘南牦牛藏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甘肅省地方標準一級以上的方可引進。

保種場、保護區內不得引進其它品種種牛、種羊。

第十六條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應當根據保種規劃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補充和更新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材料,并對保存的品種資源材料進行備份。

第十七條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

享受州級和縣(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在更新、調整、處理受保護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時,應當經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甘南牦牛藏羊種畜等級認定,應當由自治州、縣(市)畜牧技術推廣機構依據甘南牦牛、藏羊生產技術規程進行認定,并建立健全種畜質量安全認證可追溯體系。

選育推廣和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甘南牦牛藏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甘肅省地方標準,確定選育方向和制定選育規劃。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內的養殖單位和個人,根據選育規劃將選育的優良種畜向周邊地區推廣。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畜牧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保種場、保護區內養殖單位和個人建立甘南牦牛藏羊品種的養殖檔案和生產性能數據庫,完善種畜繁育體系。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依法實施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甘南牦牛藏羊種畜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關于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甘南牦牛藏羊種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種畜繁育技術規程,建立養殖檔案,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健全完善防疫制度,取得由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保種場、保護區銷售、推廣使用的甘南牦牛藏羊種畜,必須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時,應當附具種畜場出具的種畜合格證明、家畜系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甘南牦牛藏羊種畜銷售、收購應當加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種畜標識。

生產甘南牦牛藏羊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有完整的采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除保種場、保護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引進種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進防檢疫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牦牛藏羊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產業發展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甘南牦牛藏羊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B殖,推進產業化經營,支持產學研有機結合,開展甘南牦牛藏羊優良品種選育及畜產品精深加工等技術的推廣,推進產業科技創新,提高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的畜牧業。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范牦牛藏羊繁育和養殖專業合作社(場)的發展,通過項目建設,提高專業合作社(場)生產能力和管理水平,促進產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甘肅省有關規定,落實畜牧業發展相關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牦牛藏羊產業項目的信貸投入。鼓勵社會資本注入牦牛藏羊產業發展。

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牦牛藏羊養殖保險業務,鼓勵養殖單位和個人參加牦牛藏羊養殖商業保險,提高甘南牦牛藏羊產業風險防控能力。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養殖單位和個人打造甘南牦牛藏羊品牌,開展甘南牦牛藏羊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工作,建立健全牦牛藏羊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服務平臺,實行甘南牦牛藏羊原產地可追溯體系。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甘南牦牛藏羊活畜和產品交易平臺建設,完善物流基礎設施,拓寬畜產品流通渠道,健全市場體系。

第三十二條 各級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養殖單位和個人提供甘南牦牛藏羊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市場信息等服務。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甘南牦牛藏羊種畜的單位和個人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銷售、推廣使用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品種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畜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銷售的種畜未附具種畜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甘南牦牛藏羊種畜的,或者重復使用種畜標識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引進種畜,造成疫情發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理。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甘南牦牛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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