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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遼政辦發[2019]31號頒發日期:2019-11-06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1月6日
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提升市場化、專業化水平,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根據國家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采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遼寧省產業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實現跨越發展。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來源為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引導基金收益等。引導基金根據全省產業發展需要及基金設立需求,按進度分期出資。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投資運作。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機構職責
第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架構由決策層、管理服務層和運營層組成。決策層為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服務層為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專家咨詢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運營層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第六條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引導基金的投資決策機構,以省政府常務會議形式對引導基金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省長、各位副省長、秘書長,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金融監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
(一)審定引導基金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
(二)審定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三)審定母基金和投資基金設立方案、增資方案;
(四)審議引導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定引導基金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二)組織制定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三)組織召集專家咨詢委員會會議;
(四)提報母基金和投資基金設立方案、增資方案;
(五)批復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的母基金和投資基金設立方案、增資方案,對批復的設立方案發生非實質性調整的事項進行備案;
(六)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托管銀行資格;
(七)審定引導基金實施細則,監督指導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及運營工作;
(八)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引導基金的投資運行情況;
(九)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發展戰略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母基金設立方案提出論證、評審意見。專家咨詢委員會由行業委員和專家委員組成。行業委員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專家委員從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中遴選,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名,管理委員會聘任。
第九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本領域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參與投資基金設立;
(二)建立行業投資項目庫,做好適合投資基金投資的相關項目推介和對接服務;
(三)立足部門職責相應做好輔導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遴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對接國家各類基金和開展投資基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受托管理運營引導基金。主要職責:
(一)擬定引導基金實施細則,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二)根據引導基金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原則上通過公開發布投資基金申報指南,征集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及設立方案;
(三)對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資格的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的托管銀行,按照有關實施細則進行資格管理;
(四)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五)組織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的方案輔導、盡職調查和社會公示,并將公示通過后的母基金和投資基金設立方案、盡職調查報告、專家評審意見等報辦公室;
(六)負責引導基金的投資、管理、退出與清算及收益上繳等,定期向辦公室報告引導基金的投資運行情況;
(七)負責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工作,配合辦公室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工作;
(八)配合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接國家各類基金,開展投資合作;
(九)完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投資運營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應緊緊圍繞遼寧省發展戰略、產業發展規劃、區域發展戰略,所投領域應具備良好的產業基礎條件,能夠有效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主要投資運營方式:
(一)主要通過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合作設立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增資已設立的母基金和投資基金;
(二)對涉及全省重大產業調整項目,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進行直接股權投資。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再安排其他直接股權投資項目;
(三)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投資,按照公開發布、公平遴選、方案輔導、盡職調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方案報批、協議簽署、資金撥付、投后管理等程序運作。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的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投資意見,經專家評審后提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參與設立母基金和投資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組織形式。各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簽訂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以下簡稱協議),明確母基金和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對母基金出資比例,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與合作方經市場化磋商方式提出,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議后,報請管理委員會審定。引導基金對投資基金出資不作為唯一最大出資人。引導基金對投資基金出資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我省各級政府出資總額不高于基金規模的50%。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資者應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第十六條 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設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應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納稅,鼓勵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納稅;
(二)母基金和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投資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
(三)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對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納稅的企業的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4倍。投資基金對約定主要投資領域的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投資基金對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納稅企業的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四)母基金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投資基金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投資基金,對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納稅企業的投資額認定:
(一)對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納稅企業的投資額;
(二)經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的投資額。
第十八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應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基金管理能力,其他條件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與合作方經市場化磋商方式提出,經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后,提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在投資基金中認繳出資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
(二)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無重大過失,無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罰、失信信息等記錄;
(三)具備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四)原則上管理團隊或其核心管理人員經營管理的股權投資累計規模不低于5億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業平均回報率的盈利水平;
(五)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團隊關鍵人在基金運作期間不中途退出;管理團隊具有3個以上作為項目主投方的股權投資成功案例;
(六)具備上述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在省內設立子公司的,可在投資基金方案獲批后按規定時間完成登記備案;
(七)按照有關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對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的投資,應在母基金和投資基金存續期滿、或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的退出原則:省級引導基金不早于國家引導基金退出、省級以下引導基金不早于國家和省級引導基金退出。引導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會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應在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直接退出,具體按照實施細則執行:
(一)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方案批復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完成登記注冊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母基金和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未按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按照“同股同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分擔方式。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利用應享有的增值收益對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對其他社會出資人給予適當讓利。具體獎勵和讓利幅度根據母基金和投資基金對遼寧發展貢獻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按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的收益主要為利息收入、投資分紅和股權轉讓增值,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七條 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費由各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五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應委托托管銀行進行資金托管,托管銀行由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公開招標確定資格的備選托管銀行中選擇確定。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應簽署托管協議,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母基金和投資基金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金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對基金管理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協議或合伙人大會(基金董事會)決議的事項,不予執行。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子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投資決策、風險管控、財務管理、績效考核等制度體系,加強對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當母基金和投資基金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目標等情況時,引導基金可以終止與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合作。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協議中約定,當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在母基金和投資基金中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社會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虧損。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應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托管銀行應當依據托管協議,定期向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托管報告。
托管銀行應當依據有關實施細則,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母基金和投資基金托管報告。
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有關實施細則,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母基金和投資基金運行情況報告。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向辦公室提交引導基金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按年度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績效自評。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對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績效考核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考核內容包括效益指標、財務指標、業務開展指標的完成情況。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員工工資總額、負責人薪酬掛鉤制度。具體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每個母基金和投資基金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存檔。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對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行業信用建設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引導基金參股組建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托政府出資產業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征集母基金、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業信息、經營信息、風險信息等,并推送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通過“信用中國(遼寧)”“信用中國”等信用網站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將省內失信基金、基金管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名單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引導基金運作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制定并發布申報指引。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母基金,是指引導基金發起設立的以參與設立子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本辦法所稱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是指母基金所投資的基金;本辦法所稱投資基金,是指引導基金直接參與設立的基金。
第四十一條 引導基金參與出資國家級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以下政府參與省引導基金出資的母基金和投資基金,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引導基金參與設立或增資注冊在省外非國家級基金的,按照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哆|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和〈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48號)同時廢止。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按照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股權投資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