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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遼寧證監局關于印發《遼寧省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金規[20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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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遼財金規[2020]3號
頒發日期:2020-07-06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連)財政局、金融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省各中心支行、營業管理部,各市銀保監分局,省內(不含大連)各金融機構:

現將《遼寧省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省金融監管局        人民銀行沈陽分行

遼寧銀保監局          遼寧證監局

2020年7月6日

遼寧省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全省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促進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遼委辦發〔2018〕1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對服務民營企業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全省(不含大連)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

(一)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省級分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等。

(二)證券機構包括省內法人證券公司、全國性證券機構省級分公司以及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

(三)保險機構包括省內法人保險公司、全國性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等。

第四條 獎勵資金管理職責分工:

省金融監管局負責統籌組織全省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獎勵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和遼寧證監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對上一年度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獎勵方案報省政府研究。

省財政廳負責將獎勵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并按要求批復預算。

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統計并確認各銀行機構發放民營企業貸款、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承銷發行債券等情況。

遼寧銀保監局負責統計并確認各保險機構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情況。

遼寧證監局負責統計并確認各證券機構支持省內民營企業在各類資本市場上市、再融資、在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承銷發行債券以及紓解省內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等情況。

第二章 獎勵條件、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銀行機構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

對民營企業貸款(不含限制性行業)增長較快且民營中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全部民營企業貸款余額比例不低于60%的銀行機構給予資金獎勵。

(一)民營企業貸款余額3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對當年民營企業貸款增速50%到100%、超過100%的銀行機構分別按照每家銀行當年新增民營企業貸款的0.25%、0.5%給予獎勵。

(二)民營企業貸款余額100億元以上、500億元以下,對當年民營企業貸款增速30%到50%、超過50%的銀行機構分別按照每家銀行當年新增民營企業貸款的0.25%、0.5%給予獎勵。

(三)民營企業貸款余額500億元以上,對當年民營企業貸款增速20%到30%、超過30%的銀行機構分別按照每家銀行當年新增民營企業貸款的0.25%、0.5%給予獎勵。

(四)單戶銀行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第六條 證券機構(含提供證券服務業務的銀行機構)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

對于幫助省內民營企業(不含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從業機構)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實現股權融資、紓解省內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的證券機構給予資金獎勵。

(一)服務遼寧民營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每服務1家民營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服務遼寧民營企業在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等境外證券市場成功發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在境內證券市場、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保薦機構或者主承銷商,每服務1家民營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

(三)服務遼寧民營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可轉債、配股等實現再融資5億元(含)以上的保薦機構,每服務1家民營上市公司給予20萬元獎勵。

(四)服務遼寧民營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或者在新三板實現融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主辦券商,每服務1家民營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五)利用總部紓困基金等方式成功幫助省內上市公司化解大股東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的證券機構,每服務1家民營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六)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通過股權、可轉債和股權質押等方式幫助民營企業實現融資,當年民營企業綜合融資增長幅度超過50%,給予50萬元獎勵;當年民營企業綜合融資增長幅度30%到50%,給予30萬元獎勵。

(七)單戶證券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保險機構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

對與銀行機構合作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不包括個人業務),幫助民營企業增信獲得信貸融資的保險機構給予獎勵。

(一)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規模增長超過30%、低于50%的保險機構,按照其當年貸款保證保險承保額度的0.5%,給予獎勵。

(二)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規模增長超過50%的保險機構,按照其當年貸款保證保險承保額度的1%,給予獎勵。

(三)單戶保險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根據獎勵評價標準,每年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領導班子給予資金獎勵、通報表揚。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請、預算編制和撥付

第九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分別向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證監局、遼寧銀保監局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并提交相關數據報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遼寧證監局對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于1月31日之前將正式審核意見提供省金融監管局。

第十條 省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遼寧證監局提出上一年度金融機構獎勵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根據省政府審定結果,省金融監管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下一年預算,省財政廳按規定將資金納入省本級預算,經省人代會批準后,向省金融監管局批復預算。預算批復后,省金融監管局及時將獎勵資金撥付至受獎勵金融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各金融機構對其提交的相關數據及材料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和遼寧證監局等部門不定期組織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獎勵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及時向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通報,追回獎勵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按照《遼寧省省級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遼財績〔2019〕350號)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獎勵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2年,期滿后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另行商定執行期限。2019年度獎勵資金按預算安排執行。

第十五條 對于階段性金融獎勵政策,相應獎勵資金納入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獎勵資金統籌考慮,獎勵資金的申請、撥付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民營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照2019年9月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省金融監管局《關于做好民營企業貸款統計的通知》執行,包括:集體企業貸款、私人控股企業貸款、港澳臺商控股企業貸款、外商控股企業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遼寧證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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