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評估法規文 號:遼財債管[2018]233號頒發日期:2018-06-11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規范遼寧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遼寧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財政廳
2018年6月11日
遼寧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遼寧省政府通過市場化招標方式發行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第三條 遼寧省政府債券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或“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面向遼寧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招標發行,采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遼寧省政府債券票面利率,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
第四條 投標限定。
(一)投標標位限定。投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1%。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標位差為60個標位,無需連續投標。投標標位區間為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的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的算術平均值與該平均值上浮20%(四舍五入計算到0.01%)之間。
(二)投標量限定。主承銷商最低投標限額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15%,其他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限額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1%;單個承銷團成員投標額上限無比例限制。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原則上為0.1億元,如單只債券發行量過于零碎,經與承銷商溝通,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置,并在當期發行通知中公布;單一標位最高投標限額無比例限制。投標量變動幅度為最低投標限額的整數倍。
(三)最低承銷額限定。主承銷商最低承銷額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11%。
投標量和承銷額中比例計算均四舍五入精確到與最低投標限額相等,一般為0.1億元。
第五條 中標原則。
(一)中標募入順序。全場有效投標量大于當期招標量時,按照低利率優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為止。全場有效投標量小于等于當期招標量時,所有投標全額募入。
(二)最高中標利率標位中標分配順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最高中標利率標位的投標量為權數平均分配,最小中標單位原則上為0.1億元,分配后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六條 債權登記和托管。
(一)在招標結束后15分鐘內,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托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托管。
(二)券種和承銷額度注冊。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據招標結果辦理券種注冊,根據各中標承銷團成員選擇的債券托管數據為各中標機構辦理承銷額度注冊。
(三)遼寧省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于繳款日(招標日后第1個工作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遼寧省分庫。遼寧省財政廳于債權登記日(招標日后第2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書面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并委托國債登記公司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債權登記日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遼寧省財政廳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將于債權登記日15:00前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遼寧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于債權登記日16:00前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遼寧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于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遼寧省財政廳根據發行款收到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遼寧省財政廳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未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于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第七條 應急處理。
招標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承銷團成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將內容齊全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應急投標書》(以下簡稱“應急投標書”)或《地方政府債券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以下簡稱“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詳見附件)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托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或托管債權。
(一)承銷團成員如需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應及時通過撥打招標室電話向遼寧省財政廳招標人員報告。
(二)應急投標時間以國債登記公司收到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準。應急投標截止時間為當期遼寧省政府債券投標截止時間,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截止時間為當期遼寧省政府債券債權托管截止時間。
(三)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后,申請應急的承銷團成員將無法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前,該承銷團成員仍可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
(四)若承銷團成員既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又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或進行多次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標(或債權托管)為準;如承銷團成員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內容與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的內容一致,不做應急處理。
(五)除遼寧省財政廳通知延長應急投標時間外,晚于投標截止時間的應急投標為無效投標。
(六)國債登記公司確認招標時間內其負責維護的招標系統或通訊主干線運行出現問題時,遼寧省財政廳將通過中債發行業務短信平臺(010-88170678)或證券交易所相關信息渠道,通知經備案的承銷團成員聯系人、投標操作人,延長招標應急投標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后半小時。通知內容為“〔招標室通知〕20××年×月×日遼寧省政府債券招標應急投標時間延長半小時”。
第八條 分銷。
遼寧省政府債券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承銷團成員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遼寧省政府債券債權額度轉讓給非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一)分銷方式。遼寧省政府債券采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
(二)分銷對象。遼寧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之間不得分銷。非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遼寧省政府債券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三)分銷價格。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第九條 承銷團成員承銷遼寧省政府債券情況,將作為以后年度組建遼寧省政府債券承銷團、選取主承銷商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為加強發行現場管理,確保發債定價過程公平、規范、有序進行,招標發行現場的發行人員由遼寧省財政廳派員擔任;監督員由遼寧省財政廳邀請其他有關部門派員擔任。
第十一條 執行中如有變化,以當期遼寧省政府債券發行文件為準。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2017年遼寧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遼財債管[2017]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