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 贛工商商標字[2017]8號頒發日期:2017-06-02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工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中國馳名商標認定推薦工作,提高申報的工作質量,省局制定《江西省中國馳名商標審核申報管理辦法》,并經2017年省局第五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工商局
2017年6月2日
江西省中國馳名商標審核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江西省申請馳名商標認定審核申報工作,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現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關于當事人投訴商標違法案件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
第三條 申請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主體,僅限于在江西省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市場主體或者社會團體組織。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書面承諾保證事實及所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
第五條 推薦申請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遵循商標已達馳名程度、商標侵權行為實際發生的原則,如不及時予以申請人注冊商標擴大范圍的保護,足以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和誤導。不以將馳名商標認定作為榮譽稱號為申請意圖。
第六條 推薦申請馳名商標認定堅持正確產業導向,以下行業或產業優先推薦:
1、江西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型光電、航空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產業。
2、江西優勢產業:瓷器、有色金屬、光伏、家具、建筑衛生陶瓷等產業。
3、江西特色農產品:蔬菜、水果、茶葉、生豬、家禽、淡水產品。
4、汽車及零部件產業:高效節能發動機、自動變速器、汽車電子等關鍵零部件和整車。
5、節能環保產業:節能鍋爐窯爐、稀土永磁電機及拖動設備、低溫膨脹螺桿發電機組、地源熱泵、高效變壓器和環境監測、污水處理、氣體凈化技術及裝備。
6、新興業態服務、綠色生態、老字號產品;
7、其他符合國家鼓勵發展政策導向的產業。
以下情況不予推薦:
1、設備陳舊、技術落后的國家淘汰行業;
2、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行業;
3、屬于國家準入負面清單的行業。
第七條 當事人請求案件發生所在地設區市工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并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受理投訴的工商、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應當對投訴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工商、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及相關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初步核實和審查。經初步核查符合規定的,提交局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審查通過的,立案機關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同時抄送當事人)、馳名商標證明材料正副本、案件材料副本一并報送省局商標局,并錄入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申報平臺。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立案機關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收到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材料后,按以下流程辦理:
1、內勤人員負責建立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專門臺賬,進行收文登記,呈送省局商標局負責人,并即時向送文推薦單位出具“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收文通知書”。
2、省局商標局負責人根據工作任務情況,指派專人對申報書面及電子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審查人員獨立進行材料核實和審查,不受外因干擾,并在5日內提出具名審查意見。有關材料需原件而不是原件的,應當電話一次性告知在5日內補換一次。
3、省局商標局召開局務會討論審查意見,符合規定的,呈送省局分管領導簽批后,審查人員負責草擬提交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的報告;不符合規定的,呈送省局分管領導簽批后,由商標局3日內退回原送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4、經省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由審查人員負責草擬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馳名商標保護的報告,自收文之日起30日內發出;未獲得通過的,由商標局3日內退回原送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省局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及相關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核實和審查。重點核實和審查申請馳名商標認定保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一)立案材料要求
1、立案機關是設區市或者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授權的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涉案商標系未注冊商標,與申請認定保護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在涉案商品上不能作為一般商標侵權處理;
3、涉案商品與申請認定的商品具有較強關聯性,容易導致混淆或誤導公眾致使權利人可能受到損害;
4、報送時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
(二)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
1、當事人為商標注冊人;
2、證明該商標持續使用的證據;
3、證明該商標宣傳情況的證據;
4、證明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證據;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經濟數據及經營情況證據材料(證明地理標志商標的商品銷售額、利潤,由統計局提供證明原件;證明其它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額、利潤,由具有相關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報告原件;證明稅收數據應當提供稅務部門或海關納稅證明原件);
6、其他證明該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三)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凡是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應當提供省級以上監管部門出具的近3年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情況的證明文件原件。
第十條 需要送文推薦單位核實相關情況的,由省局商標局出具協助核實相關情況的函,送文推薦單位限期協助完成。
第十一條 核實和審查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省局商標局可以函調,也可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 省局商標局做好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溝通匯報工作,跟蹤馳名商標保護申請認定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馳名商標一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省局商標局要在3日內將批復意見通知給原送文推薦單位,并限其60日內對商標違法行為作出處理,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寄送省局商標局。省局商標局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第十四條 參與馳名商標核實和審查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申報有關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