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頒發日期:2018-07-25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直各單位,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各代理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的規定,以及《財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省財政廳制定了《江西省省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和省財政廳資金運行監管處聯系,聯系電話:87287690、87287796。
江西省財政廳
2018年7月25日
江西省省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國庫集中支付活動的監督管理,完善現代財政國庫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有效性,進一步推進財政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之規定,以及《財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庫[2009]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以下簡稱“動態監控”)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以計算機網絡實時管理系統為手段,對財政預算執行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資金執行全過程進行判斷、核實和處理,及時糾正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支付中的違規行為,以達到威懾、警示、糾偏、規范為目的的預算執行監管工作。
第三條 動態監控的對象是省本級部門預算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單位以及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四條 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與加強財政內部控制工作相結合,通過信息化手段防控風險點加強財政管理。
第二章 監控內容
第五條 動態監控的范圍是納入省本級部門預算和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所有財政性資金。
第六條 動態監控的賬戶主要包括財政單一賬戶、財政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等,以及與上述賬戶發生業務往來的事項等。
第七條 動態監控基本要素包括預算指標、用款計劃、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支出科目、支付金額、支出時間、用途、支付方式、指標類型、結算方式、銀行清算等各業務流程節點。
第八條 對預算單位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行監控
1.是否按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財政資金;
2.是否符合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要求;
3.是否合理編制用款計劃,預算執行是否按相應進度執行;
4.是否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支付方式辦理資金支付;
5.是否及時審批預算單位用款計劃、支付申請。
(二)財政資金安全監控
1.是否符合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
2.是否違規向本單位關聯賬戶或上下級單位劃轉財政資金;
3.是否違規將財政資金用于投資、消費等用途;
4.是否按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現金;
5.是否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6.是否違反公務卡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對代理銀行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違規劃轉零余額賬戶資金;
(二)是否超額度支付零余額賬戶資金;
(三)是否及時、準確辦理資金支付;
(四)是否違規辦理資金清算;
(五)是否及時、完整、準確傳輸相關賬戶收付信息。
第三章 監控方式
第十條 動態監控主要以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動態監控系統)為平臺,建立預警規則,采取系統預警和綜合核查相結合,采取事前、事后監控緊密結合的方式進行,形成事中預警控制、事后核查分析的監控機制,對預算執行、單位財務和銀行資金往來等各環節建立起相互勾連、互相制約、實時監控的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系統預警指動態監控系統根據預警規則,對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每一筆資金申請、審核、支付、清算及核算操作進行實時監控,發現違反預警規則的疑點或違規問題及時報警。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對財政集中支付業務環節設置預警規則,并根據具體情況適時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三條 綜合核查指財政部門單獨或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動態監控系統發現的疑點或違規行為,進行核實、糾偏的過程,主要包括電話核查、調閱資料等方式。
第十四條 電話核查是財政部門針對動態監控系統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電話向預算單位、預算單位的主管部門、代理銀行和收款單位了解相關情況,核實具體問題,對疑點問題作出初步判斷,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 調閱資料是財政部門可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合同、支付單據、原始憑證、賬冊及報表等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采取專項調研、工作督導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動態監控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資金運行監管部門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有關規章制度;
2.設定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和預警規則,管理省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
3.建立動態監控分析機制,發布動態監控信息報告和情況通報,研究提出強化管理的對策、建議和意見;
4.組織實施實地核查及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回訪;
5.涉及違法違規事項移交財政監督部門處理。
(二)財政業務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財政預算執行和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日常監控管理,對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查,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2.督促預算單位嚴格預算執行,督促發生違規問題的單位整改糾正工作,及時落實核查通報要求的各項工作內容;
3.針對動態監控發現的典型性問題,研究完善財政財務管理。
(三)財政信息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動態監控系統的建設;
2.負責動態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動態監控系統穩定運行。
(四)財政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對涉及行政處罰的違規問題進行檢查處理;
2.將檢查處理的結果反饋給資金運行監管和財政業務部門。
第十七條 省直預算主管部門在動態監控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部門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全面管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及時審核資金支付申請;
(三)配合財政部門核查、督促整改本部門所屬單位國庫集中支付中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
(四)指導、規范本部門所屬單位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在動態監控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預算、用款計劃和相關規定要求申請、撥付、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如實、完整填發支付指令,并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監督、核查工作,及時、完整、如實地提供有關資料;
(四)在限期內對財政部門通過監控發現的問題做好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反饋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代理銀行在監控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或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按照預算單位支付指令,及時、規范、準確地支付資金并做好資金清算工作;
(二)按照支付指令,完整、如實錄入零余額賬戶支付信息;
(三)按財政部門需求,及時、準確將支付信息傳輸至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
(四)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對監控和核查過程中發現預算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行為,應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相關情況通報被核查單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對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誤等原因發生錯誤支付行為的,由財政部門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正確的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及時糾正;
(二)對經電話告知糾正而不及時糾正的,由財政部門下達書面整改意見,要求限期予以糾正;
(三)對書面整改意見未能在限期內進行落實的,財政部門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并針對不同情況核減、緩撥相關資金;
(四)對經核實確實存在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監控和核查過程中發現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行為,應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相關情況通報被核查代理銀行。
(一)財政部門可根據違規情況,要求代理銀行將違規資金退回零余額賬戶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按照代理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經核實確實存在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核查單位應在收到財政部門下發的書面整改意見之日起限期對核查發現問題作出整改,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至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被核查單位整改情況后,對被核查單位進行跟蹤回訪,了解整改實際效果。
第二十四條 被核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整改不到位或虛報整改情況的,財政部門有權暫停相關部門預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原《江西省省級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贛財監[2014]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