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滬財發[2019]5號頒發日期:2019-08-03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上述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