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財辦會[2019]30號頒發日期:2019-09-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解決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征求意見稿)》。現印發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羅雪嬌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三號100820
聯系電話:010-68552897
電子郵箱:zhiduerchu@mof.gov.cn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9月23日
一、商品經紀商從商品現貨市場交易中獲取的、且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為從價格波動中獲取利潤的大宗商品的計量
答: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等準則。
商品經紀商從商品現貨市場交易中獲取的、且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為從價格波動中獲取利潤的大宗商品,應當按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計量,其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企業等相關的關聯方判斷
答: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第36號準則)等準則。
除第36號準則第四條規定外,下列各方構成關聯方,應當按照第36號準則進行相關披露:
(一)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二)企業的合營企業與該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三、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的判斷
答: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第20號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以下簡稱第20號指南)等規定。
(一)構成業務的要素。
根據第20號準則的規定,涉及構成業務的合并應當比照第20號準則規定處理。根據第20號指南的規定,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該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但不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部分。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以下簡稱組合)構成業務,通常應具有下列三個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構成生產能力的機器設備等其他長期資產的投入。
2.加工處理過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運營過程,能夠組織投入形成生產能力的系統、標準、協議、慣例或規則。
3.產出,包括為客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為投資者或債權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資收益,以及企業日?;顒赢a生的其他經濟利益。
(二)構成業務的判斷條件。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組合應當同時具有投入和實質性加工處理過程,且二者相結合對生產能力有顯著貢獻,該組合才構成業務。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組合是否有實際產出并不是判斷業務的必備條件,企業應當考慮產出的下列情況分別判斷加工處理過程是否是實質性的:
1.該組合在合并日無產出的,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加工處理過程應判斷為是實質性的:(1)該加工處理過程對投入轉化為產出至關重要;(2)具備執行該過程所需技能、知識或經驗的有組織的員工,且具備必要的材料、權利、其他經濟資源等投入。
2.該組合在合并日有產出的,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加工處理過程應判斷為是實質性的:(1)該加工處理過程對持續產出至關重要,且具備執行該過程所需技能、知識或經驗的有組織的員工;(2)該加工處理過程對生產能力有顯著貢獻,且該過程是獨有、稀缺或難以取代的。
企業在判斷組合是否構成業務時,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可以將其作為業務進行管理和經營,而不是根據合并方或被合并方對該組合的管理意圖來判斷。
(三)判斷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也可選擇采用集中度測試。
集中度測試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購買方在判斷取得的組合是否構成一項業務時,可以選擇采用的一種簡化判斷方式。進行集中度測試時,如果購買方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基本等于其中某一單獨可辨認資產或一組類似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則該組合應判斷為不構成業務,且購買方無須按照上述(二)的規定進行判斷;如果該組合未通過集中度測試,購買方仍應按照上述(二)的規定進行判斷。
購買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集中度測試:
1.計算確定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取得的總資產不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商譽。購買方通??梢酝ㄟ^下列公式之一計算確定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
(1)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合并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方轉讓的對價+購買日被購買方少數股東權益的公允價值+購買日前持有被購買方權益的公允價值-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2)總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方轉讓的對價+購買日被購買方少數股東權益的公允價值+購買日前持有被購買方權益的公允價值+取得負債的公允價值-取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商譽的公允價值。
2.關于單獨可辨認資產。單獨可辨認資產是企業合并中作為一項單獨可辨認資產予以確認和計量的一項資產或資產組。如果資產及其附著物分拆成本重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應當將其一并作為一項單獨可辨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標的資產也適用此規定。
3.關于一組類似資產。企業在評估一組類似資產時,應當考慮其中每項單獨可辨認資產的性質及其與管理產出相關的風險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作為一組類似資產:(1)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2)不同類別的有形資產(例如存貨和機器設備);(3)不同類別的可辨認無形資產(例如商標權和特許權);(4)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5)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例如應收款項和權益工具投資);(6)風險特征存在重大差別的可辨認資產等。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一、本解釋的制定背景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是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及時解決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自2007年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實施以來,我們陸續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至第12號,有助于企業會計準則的持續平穩有效實施。
近期,根據對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的跟蹤研究,為進一步規范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切實解決我國企業相關會計實務問題,同時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結合我國實際,收集了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需要補充完善的有關問題,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本解釋的制定過程
基于我國會計實務發展和國際趨同需要,為制定本解釋我們先后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充分發揮企業會計準則實施聯系機制作用,對準則實施中的實務問題進行集中討論,篩選急需解決的會計問題。二是起草討論稿并廣泛調研。通過電話訪談、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向涉及相關業務的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進一步對擬規范的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三是在匯總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見稿。
三、本解釋的主要內容
(一)商品經紀商從商品現貨市場交易中獲取的、且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為從價格波動中獲取利潤的大宗商品的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規定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隨著近年來我國越來越多企業參與大宗商品交易,且國際大宗商品價格波動頻繁,商品經紀商持有的大宗商品存貨的計量問題日益突出。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商品經紀商從商品現貨市場交易中獲取的、且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為從價格波動中獲取利潤的大宗商品,應當按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計量,其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企業等相關的關聯方判斷。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第36號準則)第三條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第四條列舉了構成關聯方關系的十種情況。該準則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如何判斷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企業等相關的關聯方?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除第36號準則第四條規定外,下列各方構成關聯方,應當按照第36號準則進行相關披露:一是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二是企業的合營企業與該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三)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的判斷。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財會〔2006〕3號)規定,涉及業務的合并比照本準則規定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對業務進行了定義。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18年對業務的定義進行了修訂,為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同時解決我國企業合并中對業務認定的實務問題,《征求意見稿》修訂完善了業務構成的三個要素,細化了業務的判斷條件,同時引入“集中度測試”以簡化非同一控制下有關業務的判斷等問題。
四、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關于本征求意見稿,我們擬重點就以下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
(一)商品經紀商從商品現貨市場交易中獲取的、且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為從價格波動中獲取利潤的大宗商品的計量。
問題1:您是否同意本條的會計處理針對商品經紀商?如不同意,請說明理由,并對應當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問題2:您認為本條規定的計量原則是否恰當?如果不恰當,請說明理由,并對如何規定提出建議。
(二)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企業等相關的關聯方判斷。
問題3:您認為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構成關聯方關系的規定是否恰當?如果不恰當,請說明理由。
問題4:您認為企業的合營企業與該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構成關聯方關系的規定是否恰當?如果不恰當,請說明理由。
(三)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的判斷。
問題5:您認為對構成業務的三個要素的表述是否恰當?如果不恰當,請說明理由。
問題6:您認為對業務判斷條件的規定是否恰當?如果不恰當,請說明理由。
問題7:您是否同意引入集中度測試?請說明理由。
問題8:您認為集中度測試能否簡化并有效評估非同一控制下,企業購入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請說明理由。
問題9:您認為集中度測試的可選擇性是否恰當?如不恰當,請說明理由。
問題10:您認為集中度測試僅適用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購買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恰當?如不恰當,請說明理由。
(四)其他。
問題11:您對本征求意見稿有無其他意見和建議?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