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 頒發日期:2019-09-29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做好稅收制度銜接工作,現將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實際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二、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后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
三、跨年提前續保車輛當年已完稅的,保險機構開具交強險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當年已繳納車船稅(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及已代收車船稅的保險單號、稅款金額等信息。
四、《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改增后車船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修改)同時廢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實施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定已不再適用,予以廢止。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9年9月29日
關于對《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上線運行后,對于跨年提前續保車輛當年已完稅的,系統自動返回“已完稅”,無法代收次年車船稅稅款?!栋不帐〉胤蕉悇站职不帐叶悇站株P于營改增后車船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修改)沒有對此情況予以明確,需要對保險機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規定予以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實施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規定已不再適用,故予以廢止。
二、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一條明確了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實際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信息以及其具體內容。
(二)公告第二條明確了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
(三)公告第三條明確了跨年提前續保車輛當年已完稅時,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應注明當年已繳納車船稅等信息,以便于納稅人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手續。
(四)《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改增后車船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修改)全文廢止。原公告的規定內容已由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予以明確。
(五)《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實施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全文廢止。
三、注意事項
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實際代收的車船稅稅款信息。
(一)關于購置的新機動車
發票備注欄中的稅款所屬期按照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12月填寫。
(二)關于續保的舊機動車
當年未完稅的,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時,發票備注欄中的稅款所屬期按照當年1月至12月填寫??缒晏崆袄m保車輛當年已完稅的,保險機構不代收次年車船稅,同時應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當年已繳納車船稅(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及已代收車船稅的保險單號、稅款金額等信息。
(三)關于補征以前年度車船稅
發票備注欄中按照補征年度,分年填寫補征的稅款、補征稅款所屬期、補征稅款加收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