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川府發[2019]26號 頒發日期:2019-10-11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予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殘疾人限額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000元;孤老人員、烈屬限額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0000元。
二、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其來源于受災地區的所得在受災后三年內(含受災當年)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為:第一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90%,第二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70%,第三年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50%。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四川省稅務局會同財政廳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按照本通知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