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土地增值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9-10-10
地 區:大連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凡有原購房發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的金額;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無原購房發票信息,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舊房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中介機構評定的舊房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格),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舊房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納稅人支付的舊房及建筑物價格評估費用。
三、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無原購房發票信息,又不能提供舊房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辦法,核定征收率為5%。
四、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洞筮B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十五條“納稅人轉讓坐落于大連市行政區域的舊房及建筑物,經稅務機關確認土地增值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钡囊幎ㄍ瑫r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