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9-09-30
地 區:成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落實便民辦稅要求,統一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成都市范圍內房產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規定相一致,房產稅納稅期限分別為當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2019年9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發布了《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房產稅納稅期限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以便于納稅人申報納稅。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便民辦稅要求,更好服務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其中,要求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按照現行規定,為落實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相一致的要求,《公告》將成都市范圍內房產稅納稅期限相應明確為當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