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7號頒發日期:2018-12-29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規定,對我省(不含深圳,下同)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對征期跨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各市稅務機關會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確定具體劃轉時間,原則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稅務機關以“平穩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變參保人現有繳費渠道和服務”為原則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一)城鄉居民(包括各級地方政府明確的代辦機構、人員,下同)繼續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檔次(金額)、扣款賬戶信息等業務。
(二)城鄉居民已在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扣款協議的,不需要再次簽訂扣款協議;新簽訂扣款協議以及需要變更扣(繳)款銀行賬戶信息的,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城鄉居民可通過電子簽約繳款、銀行繳款、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聚合支付、門前繳費等繳費方式完成繳費工作。具體參保繳費流程見附件。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解釋。
特此公告。
附件:城鄉居民保險參保繳費人辦理業務總體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稅務機關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稅務機關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201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相關指導意見。
2018年9月,廣東省人民政府明確我省在維持由稅務部門承擔我省企業職工五險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征收職責不變的基礎上,從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穩有序、分工協作、征管高效、服務便民的原則,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城鄉“兩險”)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二、《公告》內容的重點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城鄉“兩險”的征收由稅務機關負責。由于各地關于城鄉“兩險”征期規定不一,對征期跨年的城鄉兩險,由各市稅務機關與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商定劃轉時間,原則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從便利城鄉居民辦理業務,避免“多頭跑”的角度出發,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以“平穩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變參保人現有繳費渠道和服務”為原則確定了“社保登記、稅務征收”的辦費流程,其中明確城鄉居民繼續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檔次、金額以及扣款賬戶信息等業務。
(三)城鄉居民已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扣款協議的,不需要再次簽訂扣款協議,直接由稅務機關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有效扣款賬戶信息完成與商業銀行的轉簽;繳費人需要新簽訂或者變更協議的,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城鄉居民未簽訂扣款協議的,可通過銀行繳款、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聚合支付、門前繳費等多渠道完成繳費工作,目的是讓繳費人不跑腿或少跑腿。
(四)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將配套出臺《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明確各征收環節的部門職責和具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