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頒發日期:2019-06-27
地 區:中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2012年第57號公告)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現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中山市范圍內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居民企業及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均在中山市范圍內的,可由總機構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現行分稅制比例入庫。
(一)由總機構匯總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實行就地預繳。
(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按照2012年第57號公告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以上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倷C構需要變更征管方式的,應于當年3月底前分別向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辦理備案,2019年度辦理變更備案的時間可推遲至2019年6月底前。如選擇2019年度征管方式由上述方式一變更為方式二的,總機構在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已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統一由總機構在以后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抵減,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再由總機構按照2012年第57號公告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居民企業及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均在中山市范圍內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參照2012年第57號公告執行。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猩绞袊叶悇站?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山市國家稅務局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3號)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