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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東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扣除標準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2019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9-05-16
地   區:東莞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了《東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扣除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本《標準》計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并據以扣除。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本《標準》計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按月加權平均值。

三、爭議解決機制

(一)如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納稅人應當提供設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等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二)如相關證據材料不齊全或缺失,納稅人可以提供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補充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四、《標準》的數據更新

我市2016年后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扣除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更新,在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網站上適時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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