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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9號
頒發日期:2019-03-21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19年3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決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2013年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

第三條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車船稅適用稅額暫按前款規定適用稅額標準的50%征收?!?

將第七條修改為:“車船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2016年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9號發布)

第三條第二款下增加一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規定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比例暫由10%調整為30%?!?

將第六條修改為“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2013年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 根據2019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于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輛、船舶,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三條車船稅的稅目、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車船稅適用稅額暫按前款規定適用稅額標準的50%征收。

第四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公共交通車船;

(六)農村牧區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牧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第五條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第六條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自治區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車船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九條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新購置車船且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次月30日前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交通車船,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

(1996年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和〈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自治區房產稅征收范圍為: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礦區。

第三條房產稅采用從價和從租兩種計征辦法。

從價計征的,每年按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產稅。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規定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比例暫由10%調整為30%。

從租計征的,每年按房產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產稅。

以折舊形式使用房產的,按從價計征辦法征收房產稅。

第四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免稅房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五條房產稅按年征收,每半年繳納一次。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和11月。注銷的納稅人,應當在注銷當月繳清房產稅。

第六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第七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內政發〔1987〕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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