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2號
頒發日期:2019-06-12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提升辦稅時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采取核定征收繳納方式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印花稅納稅期限由按月調整為按季。

二、對于納稅人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繳納方式的,其印花稅納稅期限從轉登記的下一個季度起按季申報。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與《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印發)第十條有關納稅期限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6月1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壓縮辦稅時間,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擬制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制定依據

根據《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印發)第十四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現《公告》中明確了稅務機關確定稅額較小的標準。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的適用范圍

根據政策依據,《公告》中規定了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且稅額較小的標準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保持一致,將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印花稅申報期限由按月調整為按季。

(二)明確了轉登記納稅人的申報期限銜接問題

為保證納稅人申報屬期連續不間斷,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繳納方式的,當季仍采用按月申報方式,自下個季度起調整為按季申報。若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則不再適用按季申報。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起施行。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