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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浙財會[2019]36號
頒發日期:2019-09-17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浙江會計人才隊伍狀況和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修訂完善。

按照原《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浙人社發[2013]215號)規定的申報條件,已參加高級會計實務考試的人員(包括2019年度已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在其合格成績有效期內,視同符合申報條件。

附件:

1.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2.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9月5日

《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政策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有關政策變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1.《浙江省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分別制訂于2009年、2013年。近年來,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兩個評價條件均出現了與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如:對學歷、資歷、論文過分看重,只注重定性評價,忽視定量評價,評審過程中評委自由裁量權過大、合理性、操作性、精細化程度不夠等。對此,部分專家和申報人員也多次對兩個評價條件提出了一些修訂的建議和要求。

2.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8﹞4號),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兩個文件對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結合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和近年來會計界專家和廣大會計人員的呼聲,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制定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同時,為了評審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制定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作為兩個評價條件的附件。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與修訂前的兩個評價條件對照,主要有以下變化:

1.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的要求,明確規定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再參加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2.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探索建立賦分式量化評價體系”的要求,兩個評價條件均規定“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使評審工作更加科學化、精細化,減少主觀人為因素,力求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向優秀會計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會計人員傾斜”的原則,新評價條件規定具有標志性工作業績和專業水平的優秀人才申報評審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申報人員,適當放寬了專業技術理論水平的要求,其論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

4.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再作統一要求”的規定,考慮到會計人員現狀,不再將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作為申報的限制性條件。

5.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的精神,新增對學術造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并記入申報人員個人會計誠信檔案的規定。

6.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切實改變不唯學歷、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要求,論文要求不再作為定性否決條件,只作為量化賦分因素之一。

(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與原《浙江省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變化內容還有: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切實改變不唯學歷、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要求,取消了要求本科以上學歷及專業的申報條件。

(三)新修訂的《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與原評價條件的變化內容還有:

1.規定一般申報必須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取消了原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職務任職資格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規定。

2.取消了??茖W歷的申報人員破格申報條件,同時規定“自評分值”達到規定分值的優秀會計人員,可以直接申報,既體現了“不唯學歷”,同時又體現了“向優秀人才”傾斜的精神。

三、有關“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的制定依據

(1)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精神,著重體現能力、業績、貢獻。(2)考慮到歷年評價條件的連續性。(3)參照兄弟省市會計高級職稱及本省相關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的內容及表述。(4)征求各方面專家意見并經研討認證。

四、其他事項

本評價條件出臺前,按照原《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浙人社發﹝2013﹞215號)規定的申報條件已參加高級會計實務考試的人員(包括2019年度已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在其合格成績有效期內,視同符合申報條件。

五、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上述規范性文件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具體聯系處室為省人力社保廳專技處,電話:0571-87056713,省財政廳會計處,電話:0571-87058426。

附件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

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原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STAQ、NET系統公司(以下簡稱兩網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暫行辦法發布后新掛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及相關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本暫行辦法發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續的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公司股東辦理股票確權登記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轉讓。

第三條?公司股東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履行股份確權、登記和托管手續后方可進行轉讓。

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負責到中國結算辦理有關退出證券交易所市場股份登記及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事宜。

主辦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確權的相關事項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為公司股票轉讓提供登記、存管、結算等服務。

第五條?公司及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應當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發布股份確權公告,股份確權公告中應說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情況,通知投資者辦理股份確權登記手續、時間安排以及股票開始轉讓的時間。

第六條?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東可到任一主辦券商辦理股份重新確權、登記和托管手續;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東須到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辦理重新確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公司股東辦理重新確權、登記和托管手續應向相關主辦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投資者

1.本人身份證;

2.原掛牌交易場所的股票賬戶卡(如有);

3.證券賬戶卡;

4.《非上市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登記托管申請表》。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二)機構投資者

1.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副本);

2.原掛牌交易場所的股票賬戶卡(如有);

3.證券賬戶卡;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

6.《非上市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登記托管申請表》。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須提交以下相關材料或辦理相關手續:

(一)機構投資者因企業已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而無法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發證機關出具的關于法人已破產或注銷的證明;

2.原持有人的股東與現持有人簽署的轉讓協議;

3.法院裁決書、清算組或管理人、上級主管單位文件、證明。

(二)機構投資者原法人已變更名稱、合并、分立、兼并、重組的,須提供發證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相關證明,和變更名稱后的法人或相關承接法人承諾承擔原法人債權債務的證明文件。

(三)實際出資的投資者無法提供股票持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原掛牌交易場所股票賬戶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方可辦理確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1.原掛牌交易場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資證明,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并承諾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2.股票持有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股票持有人需聲明該股份屬實際出資人,并承諾承擔因轉讓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該協議書需經公證處公證;

3.法院裁決書;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在股東重新履行股份確權手續后,主辦券商應向股票持有人出具股票確認書。

第九條?公司已確認的可進行轉讓的股票應當登記在中國結算。

第十條?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辦理公司股票登記應當向中國結算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于委托股份登記托管的函;

(二)主辦券商與退市公司、副主辦券商簽訂的《推薦恢復上市、委托股票轉讓協議書》,或證券交易所指定主辦券商為退市公司提供股票轉讓服務的文件;

(三)中國結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經確權、登記和托管的股票可以由主辦券商向中國結算辦理股票存管后開始轉讓。未經確權的股票,由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按照前述規定及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繼續進行確權、登記和托管工作。經確權、登記、托管的股票可以由主辦券商向中國結算辦理股票存管后開始轉讓。

第十二條?公司退市前已簽訂《推薦恢復上市、股票轉讓協議書》的,由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辦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手續;截至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簽訂《推薦恢復上市、股票轉讓協議書》、由證券交易所指定主辦券商的,由指定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辦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手續。

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辦理掛牌手續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和時間要求:

(一)在證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終止上市決定、退市整理期屆滿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后的5個轉讓日內,向中國結算取得相關資料,刊登“股份確權公告”;

(二)在20個轉讓日內開始為投資者辦理股份確權手續;

(三)在40個轉讓日內到中國結算辦理公司股票重新登記手續,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刊登“股票轉讓公告”;

(四)第45個轉讓日公司股票開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

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在辦理退市公司股票掛牌過程中,如果退市公司對證券交易所退市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在中國證監會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或法院受理其行政訴訟申請后,主辦券商應暫停其股票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工作,并根據行政復議和訴訟結果決定是否恢復其股票的掛牌工作;如果退市公司提出終止辦理股票掛牌,在獲得其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主辦券商應停止辦理其股票掛牌。

第十三條?退市公司股票開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向退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市公司大股東(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退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 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只能賣出其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不得買入。

第十?投資者參與公司股票轉讓,應當委托主辦券商辦理,并到主辦券商或其所屬營業部閱讀《風險揭示書》,主辦券商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公司股票轉讓的各類風險,投資者應在充分了解投資風險的基礎上簽署《風險揭示書》,并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列明投資者接受并遵守本暫行辦法。

主辦券商對投資者在公司股票轉讓時出現的違規行為,應當依據委托協議,及時提出警示,并按雙方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公司流通股份以集合競價方式成交,非流通股份(或限售股)可以辦理協議轉讓。協議轉讓或投資者因司法裁決、繼承等特殊原因需辦理股票過戶的,需依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和中國結算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委托辦理公司股票轉讓業務,投資者申報指令以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

主辦券商不得自營所推薦公司的股票。

二十?公司股票轉讓的轉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轉讓委托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分別于轉讓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價格,最后一個小時即14:00后每十分鐘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價格,最后十分鐘即14:50后每分鐘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價格。在轉讓日下午15:00進行集中撮合成交。

轉讓期間遇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暫停轉讓服務業務。

第二十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公司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分類轉讓:

(一)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股東權益為正值或凈利潤為正值、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轉讓五次(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轉讓一次),其股票簡稱最后一個字符為阿拉伯數字“5”。

(二)股東權益和凈利潤均為負值,或最近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轉讓三次(每星期一、三、五各轉讓一次),其股票簡稱最后一個字符為阿拉伯數字“3”。

(三)未與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恢復上市、股票轉讓協議書》,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義務的,其股票每周轉讓一次(每星期五轉讓一次),其股票簡稱最后一個字符為阿拉伯數字“1”。

上述股東權益為正值是指最近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不予確認的部分后為正值;凈利潤為正值是指最近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正值。

第二十?股票轉讓以“手”為單位,一手為100股。申報買入股票,數量應當為一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轉讓股票“每股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A股為人民幣0.01元,B股為0.001美元。

第二十?股票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

第二十?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進行公司股票轉讓可采用柜臺委托、電話委托、互聯網委托等委托方式。

第二十?投資者應根據上一轉讓日的股票價格,在漲跌幅限制范圍內進行委托。

第二十?主辦券商在公司股票轉讓業務中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權委托。

限價委托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主辦券商營業部以限價或低于限價買入股票、以限價或高于限價賣出股票的委托。

投資者委托當日有效。

第二十?投資者委托賣出的股票必須是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股票,不得進行融券。

第二十?投資者委托買入股票必須以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進行融資。

三十?主辦券商應妥善保管投資者的委托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三十?轉讓日申報時間內接受的所有轉讓申報采用一次性集中競價方式撮合成交。

第三十?集合競價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依次是: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申報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三十?經集中撮合后,轉讓即告成立。

第三十?集合競價結束后,通過通信系統將轉讓數據即時發送至主辦券商,內容包括:主辦券商專用交易單元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證券賬戶卡號、股票代碼、轉讓數量、轉讓價格等。

第三十?公司股票轉讓的價格信息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主辦券商所屬營業部,主辦券商必須在營業場所單獨發布。

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指數。

第三十?轉讓日當天的價格信息發布內容為:股票代碼和名稱,上一轉讓日轉讓價格和數量,當日轉讓價格和數量。

第三十?中國結算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送的轉讓成交數據完成與主辦券商之間的股份與資金的清算交收,并將清算交收結果數據發送主辦券商,主辦券商再據此完成與投資者之間的股份與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公司派發紅利的,可自行派發或委托中國結算辦理;派發紅股或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應委托中國結算辦理。

委托中國結算辦理上述業務時,應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分配方案公告及其他所需資料。

第三十?投資者委托股票轉讓和非轉讓過戶(掛失除外),應當按規定交納相關稅費。

四十?公司或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應當按照《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或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后可以對其股票暫停轉讓,直至導致暫停轉讓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轉讓:

(一)公司違反《推薦恢復上市、股票轉讓協議書》;

(二)公司發生影響股票轉讓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推薦公司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應當公告并終止股票轉讓,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退出登記:

(一)公司獲準上市、重新上市或被收購;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

(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股票轉讓參與人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解釋。

附件2

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端會計專業人才的需要,培養和造就全省“會計行業大家”,客觀公正地評價高層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不包含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及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實行材料評審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形式,采用量化賦分(詳見附《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評委會審議表決等方式。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會計       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社保廳統一頒發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電子證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單位聘任正高級會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思想品德條件

申報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德才兼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素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積極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第六條  申報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未實行評聘結合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報人員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務相關工作,下同)滿5年。

第七條  具有標志性業績和專業水平的優秀人才申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學歷(學位)、資歷的限制。

(一)在全國500強企業主管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或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二)獲得財政部頒發的高端會計(會計領軍)人才培養證書。

(三)獲得財政部頒發的“先進會計工作者”證書以及省財政廳頒發的高端會計(會計領軍)人才培養證書,并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公開招聘引進的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以上人員。

 轉評申報條件

擔任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現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報轉評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

 其他條件

(一)在近5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二)按規定完成近3個年度會計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章 評審條件

條  堅持把信用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注重評價申報人員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和存在學歷、經歷、業績成果造假以及論文、科研項目等學術造假行為的,評審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同時記入申報人員個人會計信用檔案。

  十一  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理論知識,具備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的學識水平和創新能力,對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善于總結提煉,理論聯系實際,結合本職工作,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公開發表、出版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應用價值的財務會計專業學術論文、著作、譯作,或主持、執筆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應用價值的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與會計課題報告,或財務與會計研究成果獲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獎勵。

符合本評價條件第七條規定的優秀人才,視同具備本條要求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第十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二)主持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三)在全國百強會計中介機構(稅務、資產評估機構,下同)擔任合伙人或在全省50強會計中介機構擔任主要負責人,并承擔過大型企業、上市公司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的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工作。

(四)主持完成財務會計相關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項目,解決關鍵性業務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成效顯著。

(五)符合本評價條件第七條規定的優秀人才。

第十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一)負責或為主參與制訂會計類地方性法規、全省施行的會計類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準則指南等,擔負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

(二)負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一個地區或省內一個系統推廣。

(三)在加強管理、參與決策、提高效益、團隊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充分認可。

(四)主持完成企業上市、改制、收購、兼并、清算、重組等工作,成績顯著。

(五)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論證、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肯定。

(六)在開展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規范建設中,以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實施或推廣。

(七)主持管理會計應用,并且管理會計案例報告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評為優秀案例。

(八)負責會計中介機構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承辦3項以上重特大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項目,遵循執業標準,規范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或得到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充分認可。

(九)在會計管理領域,率先取得領先的、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

(十)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成效顯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評委會專家組根據本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對申報人員的思想品德、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工作經歷與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價。評委會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實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最終評審結果。

第十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工作經歷與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等均指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后或近5年取得。

第十六條 申報人員提交具有代表性的論文須同時提供論文電子文檔,且與原公開發表論文完全一致。評委會對所提交的論文隨機進行重復率測試,測試結果作為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關于工作業績與成果,申報人員應在第十三條中選擇最具代表性的3項進行申報,并提供領導批示、同行評價、表彰、獎勵、通報、推廣應用等有效的相關佐證材料。

十八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本年度評審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已通過評委會評審的,取消評審結果;已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電子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在申報材料中瞞報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和因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

十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管理會計、內部控制、審計、會計信息化、管理咨詢、會計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二)“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全國500強企業”是指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名單上的企業。

(四)大中型企業分類標準參考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五)“全國百強會計中介機構(稅務、資產評估機構)”指由相應全國性行業協會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全國綜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的執業機構。

“全省50強會計中介機構”指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全省綜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0家會計師事務所。

(六)“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公開出版”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著作、譯作。

二十 《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會計行業發展情況以及評審要求的變化等,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二十二 本評價條件自2019年10月5日起施行?!墩憬∪耸聫d、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浙人發〔2009〕39號)同時廢止。

附: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

行)

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

評價指標  類別

(最高分值)評價指標內容和評價標準分值得分

年度考核、資歷、學位(10分)年度考核近五年工作考核情況優秀每年得0.6分0-3

資歷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專業工作年限滿6年得1分,7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0.3 分1-4

轉評申報人員取得相關高級資格后的專業工作年限1-4

優秀人才不受資歷限制4

學位博士學位按最高1項得分,不累加3

碩士學位1

專業技術理論水平(10分)論文《會計研究》

《財務與會計》獨著或第一作者每篇最高不超過10分由評審專家根據文章字數、質量、創新性、崗位相關性等來評分0-10

第二作者及以后每篇最高不超過5分0-5

其他公開發行刊物獨著或第一作者每篇最高不超過5分0-10

第二作者每篇最高不超過2分0-4

論著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15萬字以上0-10

合著第二作者及以后5萬字以上0-6

課題省部級主持或執筆經批準結題并根據課題立項的等級及個人排名評分0-10

前3名0-5

市廳級主持或執筆0-6

科研成果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根據成果鑒定的等級及個人排名評分0-10

市廳級一等獎0-8

優秀人才根據人才層次等評分6-10

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10分)大中型企業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上市公司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財務總監根據單位規模、申報人員職務高低、任職時間長短等情況評分6-10

大中型企業(或上市公司)財務部經理4-8

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6-10

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會計機構負責人4-8

全國百強會計中介機構合伙人或全省50強會計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6-10

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項目,解決了關鍵性業務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6-10

優秀人才根據人才層次等評分6-10

專業工作業績與成果(限報3項,60分)(一)負責或為主參與制訂會計類地方性法規、全省施行的會計類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準則指南等,擔負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每項最高不超過20分0-20

(二)負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一個地區或省內一個系統推廣每項最高不超過10分0-20

(三)在加強管理、參與決策、提高效益、團隊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充分認可每項最高不超過10分0-20

(四)主持完成企業上市、改制、收購、兼并、清算、重組等工作,成績顯著每項最高不超過7分0-20

(五)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論證、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肯定每項最高不超過10分0-20

(六)在開展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規范建設中,以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實施或推廣每項最高不超過7分0-20

(七)主持管理會計應用,并且管理會計案例報告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評為優秀案例每項最高不超過20分0-20

(八)負責較大業務規模會計中介機構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承辦3項以上重特大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項目,遵循執業標準,規范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或得到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充分認可每項最高不超過7分0-20

(九)在會計管理領域,率先取得領先的、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每項最高不超過20分0-20

(十)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成效顯著每項最高不超過20分0-20

社會貢獻及影響力(10分)社會兼職(3分)國家級會計類社會團體常務理事以上按最高1項得分,不累加0-2

省部級會計類社會團體常務理事以上0-1

國家級會計類專家庫成員按最高1項得分,不累加0-1

省部級會計類專家庫成員0-0.5

個人榮譽稱號(2分)省部級以上按最高1項得分,不累加0-2

設區市(廳)級0-1

經驗介紹(3分)國際、全國會議所主持工作在各類會議或培訓班上作經驗介紹。按最高1項得分,不累加0-3

全省會議0-2

市級會議0-1

專業培訓與活動(2分)會計類培訓、講座授課全省性培訓或高校講座授課,人數達到一定規??衫奂?,最高不超過2分0-2

組織或參與公益性會計類專項服務活動服務人數不少于50人次0-2

結構化面試(100分)熟悉了解宏觀經濟政策由若干名面試評委根據申報人員面試情況綜合評分,加權后取平均分0-15

熟悉了解會計專業最新發展趨勢0-20

本職崗位勝任度、貢獻度0-30

組織溝通協調能力0-20

語言表達、應變能力0-15

附注:同一項內容不重復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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