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3號 頒發日期:2019-09-16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湖北省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應稅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申請代開發票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分類所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申報繳納;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自行申報繳納。
三、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在代開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須依法代扣代繳或自行申報?!?
四、個人出租房屋、轉讓房屋取得應稅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妒〉胤蕉悇站株P于委托郵政公司代征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代開增值稅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取得綜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9年9月1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我省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已全面施行。為還權明責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進一步提高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和自行申報在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基礎性作用,使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適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需要對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應稅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轉讓房屋取得應稅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二)明確了申請代開發票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申報方式
申請代開發票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申報繳納;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自行申報繳納。
(三)明確了代開發票時對納稅義務的提示提醒
為提示提醒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在代開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須依法代扣代繳或自行申報?!?
扣繳義務人(支付方)和納稅人(申請開票人)須根據發票上的提示提醒,判斷應稅所得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支付方)須依法預扣預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核驗納稅人已繳個人所得稅憑證。屬于經營所得的,納稅人(申請開票人)須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同時原相關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