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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監管指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年第14號
頒發日期:2019-09-1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公布《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監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9月12日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監管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的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證券交易所風險處置的效率,根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指證券交易所根據《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風險基金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應當包括風險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及具體職責、監事會檢查風險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在每次使用風險基金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使用報告。風險基金使用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使用原因、必要性;(二)使用金額、具體使用情況;(三)追償計劃。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年度報告中說明風險基金有關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一)風險基金規模;(二)提取情況;(三)使用情況;(四)追償情況;(五)相關制度執行和完善情況。

第六條 證監會對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并將有關情況納入現場檢查范圍。證監會對風險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指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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