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閩財稅[2019]23號 頒發日期:2019-08-01
地 區:福建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根據2019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殘疾、孤老人員、烈屬以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減征個人所得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額減免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上述所得包括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納稅人取得的上述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應合并計算其減免稅額。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可選擇一種身份享受稅收優惠,不重復疊加。
二、對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納稅人申報,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市區)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損失程度予以計算,自遭受自然災害當年起,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額減免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三、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疊加享受。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自文件印發前已實際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額高于本通知規定限額的,對納稅人不再追繳稅款。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