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9-08-27
地 區:惠州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和《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繼續執行)的規定,現就惠州市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6%。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2019年8月27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2019-08-27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核定征收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開展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核查,通過向國土部門查詢項目土地價格、參照當地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同期同類型房地產銷售價格等對項目情況進行評估計算,核定應納稅額。按照上述方式無法核定應納稅額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
根據《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繼續執行)的規定,惠州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項目不低于6%。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在惠州市范圍內轉讓農村集體留用地,適用本《公告》。
三、《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