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9-08-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主體: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稱“ETF”)市場發展,提高深市ETF產品運行效率,我公司積極推動深圳市場ETF結算模式調整工作,將深市ETF交易及部分申贖業務從現行T+1DVP模式調整為A股結算模式。為對調整后深市ETF登記、結算相關業務進行規范,我公司相應修訂形成《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各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8月30日前反饋至本公司。
特此通知。
聯系人:龐克儉;劉威
電話:010-50938717;010-50938960
郵箱:kjpang@chinaclear.com.cn;
wliu1@chinaclear.com.cn
附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交易型基金”)份額的登記、存管、結算及相關業務,明確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交易型基金,是指經依法募集的,投資特定指數所對應組合證券(以下簡稱“組合證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約定投資標的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以組合證券、現金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對價物進行申購、贖回,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條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和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記、存管及結算業務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
第四條 交易型基金申購、贖回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為辦理。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交易型基金認購、交易、申購及贖回中涉及的登記、存管與結算事宜與本公司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六條 參與交易型基金登記結算的結算參與人和交易型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等應當遵守本細則及本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投資者委托代辦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 “代辦證券公司”)辦理交易型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本公司與相應證券公司(結算參與人)辦理相關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特定機構投資者(社保基金、保險產品、聯接基金等)直接辦理交易型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本公司與該特定機構投資者對應的結算參與人辦理相關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七條 投資者參與交易型基金的認購、交易、申購、贖回業務的,須使用其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
第八條 投資者應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相關規則辦理證券賬戶開立、查詢、注銷及證券賬戶信息變更等業務。
第九條 結算參與人應使用其證券交收賬戶完成基金份額和組合證券的交收,使用其資金交收賬戶完成基金份額的認購、交易、申購及贖回業務的資金交收及資金劃付。
第十條 本公司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使用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完成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使用專用清償證券賬戶和專用清償資金賬戶存放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由其提交或由本公司暫扣的證券和資金。本公司提供逐筆全額結算或代收代付服務時,通過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完成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及劃付。
第三章 基金份額認購
第十一條 交易型基金的認購包括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網下實物認購等方式。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使用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投資者通過網上現金認購交易型基金的,本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據證券交易所傳輸的相關認購數據完成認購資金的清算交收。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使用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外的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投資者通過網下現金認購交易型基金的,相關認購資金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組織完成。網下實物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組合證券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對價物進行的認購。投資者通過網下組合證券認購交易型基金的,本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交并經證券交易所確認的認購數據,完成相關認購組合證券的劃轉。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型基金份額認購的,本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組合證券從投資者證券賬戶劃出時,如因司法執行、質押或非交易過戶等情形導致可供劃轉證券不足的,該筆證券劃轉做失敗處理。
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募集不能滿足基金設立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承擔返還認購資金和組合證券及孳息的責任,本公司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和證券的退還工作。
第四章 登記存管
第十四條 交易型基金募集結束后,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本公司辦理交易型基金上市前的有關登記手續。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資者交易型基金有效明細數據辦理初始登記。對于基金合同約定的交易型基金聯接基金的特殊申購,本公司可在交易型基金上市交易之前,根據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購明細數據辦理基金份額的登記。
第十五條 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申請,辦理基金份額標準化轉換變更登記。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型基金份額交易、申購和贖回的申報數據及本公司組織完成的交收結果,辦理組合證券及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申請辦理交易型基金的分紅派息業務?;鸸芾砣吮仨氃谝幎〞r間內,將紅利資金及相關費用足額劃入本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七條 交易型基金份額的持有記錄查詢、非交易過戶、持有人名冊服務、質押、司法協助等業務按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及違約處理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十八條 對于交易型基金的二級市場交易,本公司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
第十九條 對于組合證券全部存管在本公司的交易型基金品種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本公司可以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對其他交易型基金品種的申購、贖回業務,本公司可以視風險評估結果,提供多邊凈額結算、逐筆全額結算、代收代付等服務。
第二十條 對于交易型基金的現金差額、現金替代退補款,本公司可以提供代收代付服務。
第二節 凈額結算及違約處理
第二十一條 T 日,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 T 日基金份額交易、納入多邊凈額結算的申購及贖回數據,進行相關證券和資金的清算,并將清算結果發送給結算參與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T 日日終,本公司根據清算結果,完成相關基金份額和組合證券的劃撥,辦理證券變更登記。對于單只交易型基金,如根據 T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傳輸的納入凈額結算的申購贖回數據為總份額增加或減少的,本公司據此記增或記減基金總份額。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根據清算結果于 T+1 日最終交收時點完成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資金交收,將凈應付方結算參與人應付凈額由其資金交收賬戶劃撥至本公司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再劃撥至凈應收方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
第二十四條 T+1 日最終交收時點,結算參與人用于多邊凈額擔保交收的可用資金不足以支付其 T+1 日多邊凈額擔保交收業務應付資金的,構成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違約。
第二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有權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及以下措施:
(一)按一定順序,將違約結算參與人相應證券作為待處分證券扣劃至本公司專用清償證券賬戶,直至扣劃的證券價值足以彌補資金交收違約。
(二)根據違約交收金額每日向結算參與人按與結算銀行商定的金融同業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墊付利息,并按違約交收金額的千分之一按天計收違約金。
(三)暫停該結算參與人辦理其負責結算的相關證券賬戶的轉托管權限,并要求其暫停受理相關證券賬戶的轉托管申報。
(四)提請深圳證券交易所協助采取相關風險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T+2 日日終,結算參與人補足違約交收金額、利息和違約金的,本公司將返還部分或全部待處分證券。 T+2 日日終,結算參與人仍未補足違約交收金額、利息和違約金的,本公司有權從 T+3 日起開始處置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處置所得用于彌補違約交收金額、利息和違約金。不足部分,本公司將動用其結算保證金等彌補違約損失,仍不足的,本公司將繼續追索;有剩余的, 退還給結算參與人。
第二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未能在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交收時點足額履行證券交收義務的,構成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違約。
第二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暫不交付其相應的應收資金,作為待處分資金轉入本公司專用清償資金賬戶,并有權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及以下措施:
(一)要求結算參與人及時補購未交付證券。
(二)違約結算參與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彌補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動用待處分資金代為補購未交付證券,并彌補權益、違約金。待處分資金不足的,本公司將動用其結算保證金等;仍不足的,本公司將繼續追索;有剩余的,退還給結算參與人。
(三)對違約結算參與人按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千分之一按天計收違約金。違約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時間內彌補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將待處分資金退還結算參與人。
第三節 逐筆全額結算
第二十九條 T 日,本公司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和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對納入逐筆全額結算的基金申購贖回數據,對相應基金份額、現金替代進行逐筆清算,計算出結算參與人每筆申購贖回應收付的證券及資金數量,并將清算結果發送相關結算參與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條 T 日或 T+1 日規定時點,本公司逐筆檢查投資者用于申購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組合證券及資金是否足額。證 9 券和資金均足額的,本公司進行基金份額登記、組合證券劃撥及對應的資金交收。證券或資金不足額的,視為交收失敗,本公司不辦理相關證券和資金的交收。
第三十一條 T 日或 T+1 日規定時點,本公司逐筆檢查投資者用于贖回的基金份額、交易型基金的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組合證券及相關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賬戶內可用資金是否足額。證券和資金均足額的,本公司進行基金份額注銷、組合證券劃撥及相應的資金交收。證券或資金不足額的,視為交收失敗,本公司不辦理相關證券和資金的交收。
第三十二條 因證券或資金不足額導致申購贖回交收失敗,或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或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交易型基金申購贖回交收失敗的,本公司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交收完成后,本公司將交收結果發送結算參與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四節 代收代付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可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和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代收代付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和有效的申購、贖回數據,辦理證券變更登記,并將結果發送結算參與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通過相關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賬戶辦理資金的代收代付。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金劃付數據,于交收時點檢查應付方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中的可用資金。相關可用資金足額的,則將應付資金從應付方資金交收賬戶劃撥至應收方資金交收賬戶;相關可用資金不足的,資金劃付失敗。資金劃付完畢后,本公司將劃付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七條 因資金不足導致的資金劃付失敗,由相關責任方協商解決后續處理事宜,本公司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場外實物申購贖回
第三十八條 場外實物申購贖回是指通過深、滬證券交易所以外的系統,以組合證券或其他非現金類資產辦理交易型基金的申購、贖回。本細則中特指通過本公司基金業務系統,以深、滬證券市場組合證券辦理跨深、滬證券市場交易型基金的申購、贖回。其他通過場外實物申購贖回方式辦理特定交易型基金申購、贖回的,本公司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擬通過本公司基金業務系統辦理交易型基金場外實物申購、贖回的,須分別開立深圳證券賬戶和上海證券賬戶,并在向本公司提交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申請時報備證券賬戶?;鸸芾砣藨斶x擇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認可的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代辦申購、贖回業務。投資者委托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通過本公司基金業務系統申報申購、贖回交易型基金份額的,應當同時擁有深圳、上海證券賬戶。
第四十條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本公司通過基金業務系統,接受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的申購、贖回業務申請,對申購、贖回業務數據進行相關檢查和確認,向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反饋相關信息等。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基金管理人確認的申購贖回結果,代為辦理交易型基金份額與組合證券等的交收,并據此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交易型基金份額應當用組合證券進行申購、贖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另有規定的除外。交易型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深圳證券賬戶號碼、上海證券賬戶號碼、深圳托管單元號碼和上海指定交易單元號碼等內容,并按本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饦I務系統接受申購、贖回業務申請的時間為交易日 9:30—15:00(以下簡稱“交易時間”)。申購、贖回業務申請一經申報不得撤單。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委托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應確保該證券公司同時為深圳組合證券的托管證券公司以及上海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證券公司。
第四十三條 代辦證券公司應當事先與投資者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對其提供的深圳、上海證券賬戶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向證券公司負責。
(二)投資者授權證券公司向本公司基金業務系統申報申購、贖回業務申請,并由本公司經相關檢查后辦理相關證券和交易型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代辦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申購、贖回委托時:
(一)應確保本證券公司為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托管證券公司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證券公司。投資者已申報申購、贖回申請的,相關登記結算業務完成前不得辦理相應證券賬戶的撤銷指定交易和相關證券的轉托管。
(二)應確保投資者的深圳、上海證券賬戶相關信息已核對一致。
(三)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的,應當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核實投資者擁有對應的足額組合證券及現金替代并予以凍結;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的,應當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核實投資者擁有對應的足額基金份額并予以凍結。(四)不得將投資者的證券或資金挪作他用。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代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終止其基金份額申購委托業務。
第四十五條 T 日,本公司基金業務系統對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申報的申購、贖回數據進行以下檢查,并實時反饋確認結果:
(一)根據申報指令報送的深、滬證券賬號信息與本公司掌握的上一交易日投資者姓名、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信息進行投資者同一性匹配檢查。
(二)根據本公司掌握的上一交易日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與交易單元的對應關系,對申報指令中的深、滬交易單元是否屬于同一法人進行檢查。
(三)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購贖回清單對申報指令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四)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檢查。
第四十六條 經本公司檢查確認符合要求的申購、贖回結果,本公司于 T 日日終完成當日全部登記結算業務處理后,對投資者申請申購的組合證券和申請贖回的交易型基金份額以及交易型基金的證券賬戶內的組合證券予以凍結。相關證券凍結期間產生的孳息不予凍結處理。 T 日當晚,本公司根據申購、贖回申報和凍結結果進行相應處理,相關處理結果發送給基金管理人予以確認。
第四十七條 T+1 日上午,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反饋確認結果。 T+1 日日終,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確認的申購、贖回處理結果,解除對相關組合證券和交易型基金份額的凍結并辦理相關組合證券和交易型基金份額的交收和變更登記,處理結果發送給相應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及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
第四十八條 在規定時點,本公司組織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的證券、資金劃付業務。由于相關各方證券或資金不足造成劃付失敗的,相關責任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四十九條 T+2 日,投資者申購所得交易型基金份額、贖回所得組合證券可用。
第五十條 本公司對交易型基金場外實物申購贖回涉及的現金替代、現金替代退補款、現金差額采取代收代付方式,具體按照本細則第五章第四節有關代收代付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風險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來的結算參與人申購、贖回資格申請,對該結算參與人進行風險排查,并將結果反饋深圳證券交易所。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結算參與人申購、贖回結算業務實施風險控制。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在其與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結算參與人)之間的協議中約定,如該代辦證券公司等機構對本公司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本公司要求,終止其基金份額申購委托業務。
第五十三條 跨市場交易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買入相關股票,應及時向其相關結算參與人支付相應資金,確保相關結算參與人按時履行其在上海市場的資金交收義務。結算參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糾紛不影響結算參與人對我公司承擔交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結算風險較大的交易型基金,本公司有權不將其申購、贖回結算業務納入多邊凈額結算。對結算風險較大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有權不對其申購、贖回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本公司采取以上措施的,將向全市場通告,并將相關情況上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結算參與人因異常情況不能正常參與本公司登記、結算業務的,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后 16 及時報告本公司,并于異常情況處理完畢后向本公司報送總結分析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按協議和相關規定向基金管理人、結算參與人收取相關登記結算業務費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發行人等單位授權或委托本公司代為收取費用的,本公司按照相關授權或委托辦理。證券資金結算及相關服務業務涉及稅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交易登記系統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數據發生錯誤的,本公司與相關機構核對一致后進行更正。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涵義:組合證券:指交易型基金所追蹤的構成證券指數權重的一籃子成份證券。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交易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成份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F金替代退補款:指投資者支付的現金替代與基金購入被替代成份證券的成本及相關費用的差額。若現金替代大于基金購入被替代成份證券的成本及相關費用,則基金需向投資者退還差額,若現金替代小于基金購入被替代成份證券的成本及相關費用,則投資者需向基金補繳差額?,F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突發性技術故障、系統被非法侵入及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結算:清算與交收。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由本公司頒布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中國結算發字〔2012〕85 號)同時廢止。
關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稱“ETF”)市場發展,提高深市 ETF 產品運行效率,我公司積極推動深圳市場 ETF 結算模式調整工作。調整后,深市 ETF 交易及部分申贖業務將從現行 T+1DVP 模式調整為 A 股模式。為對調整后的深市 ETF 登記、結算相關業務進行規范,我公司修訂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稱《細則》)。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05 年以來,為有效防范和控制結算本金風險,我公司參照國際標準,對深市 ETF 產品交易、申贖業務制定并推行了 T+1DVP 結算模式。自實施以來,上述結算模式總體運行狀況良好,在防控結算風險方面起了重要作用。隨著市場環境發展變化,深市 ETF 結算模式調整為 A 股模式的時機也日益成熟。近年來,在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客戶全額保證金交易、交易前端控制等制度保障下,A 股結算模式已日益完善,經多年實踐檢驗,可以有效防控結算風險。深市 ETF 結算模式調整為 A 股模式,將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深市 ETF 產品交易結算效率,降低市場運行成本,打開創新發展空間。在此背景下,我公司會同深圳交易所,積極研究推動將深市 ETF 產品交易及部分申贖業務結算模式統一調整為 A 股模式。鑒于此,為對 A 股模式下深市 ETF 登記、結算相關業務進行規范,我公司對原深市 ETF 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本《細則》。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
第六條(原第六條)調整對參與交易型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主體的合規要求相關表述。補充二、三款,明確交易型基金申購、贖回業務中,投資者委托代辦證券公司辦理和特定機構投資者直接辦理兩種情形下我公司提供清算交收服務的對應主體。
(二)第二章“賬戶管理”
第七條(原第七條)調整對投資者參與交易型基金相關業務使用證券賬戶有關要求的相關表述。
新增第八條補充辦理證券賬戶開立、查詢、注銷及變更等業務參考我公司賬戶管理相關規則。
第十條(原第九條)按照實際業務對違約處置資金賬戶 20 相關表述予以調整。
(三)第三章“基金份額認購”
新增第十一條,刪除原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交易型基金認購業務的類型和定義。具體業務細節將在我公司深圳分公司業務指南中明確。
第十二條(原第十二條)調整組合證券劃轉因司法執行、質押或非交易過戶等情形發生失敗的相關表述。
刪除原第十三條關于認購資金凍結期間利息處理的相關條款,相關具體內容將在我公司深圳分公司業務指南中明確。
(四)第四章“登記存管”
第十四條(原第十五條)調整對交易型基金初始登記業務的相關表述。
第十五條(原第十六條)調整對基金份額標準化轉換變更登記業務相關表述。
第十七條(原第十八條)調整對交易型基金份額持有記錄、非交易過戶、持有人名冊服務等業務所參考規則的相關表述。
(五)第五章“清算交收及違約處理”
刪除原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新增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明確我公司對交易型基金提供凈額結算、逐筆全額結算及代收代付服務的原則標準。
刪除原第二十二至三十二條,新增二十一至二十八條,按照 A 股結算模式重新規定多邊凈額結算相關條款。
第二十九條(原第三十三條)按照實際業務對逐筆全額清算過程相關表述予以調整。
第三十、三十一條(原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調整采用逐筆全額結算方式的交易型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相關表述。
第三十二條(原第三十七條)調整逐筆全額交收失敗情形下我公司免責條款相關表述。
(六)第六章“場外實物申購贖回”
第四十四條(原第四十九條)根據實際業務對代辦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申購、贖回委托相關業務流程予以調整。
(七)第七章“風險管理”
第五十一條(原第五十六條)按照我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實際業務分工,對結算參與人申購、贖回業務資格申請風險排查相關規定表述予以調整。
第五十三條(原第五十八、五十九條)按照 A 股結算模式要求,對風控資金相關條款予以調整。
(八)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原第六十二條)對稅費收取相關條款表述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原第六十三條)補充因不可抗力、交易登 22 記系統故障、人為差錯等情形下數據更正相關條款。
第五十九條、六十條(原第六十五條)生效日期調整。
三、關于幾個重要問題的說明
(一)深市 ETF 結算模式調整的主要內容
此次深市 ETF 結算模式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調整:
一是將深圳市場 ETF 交易及納入凈額結算的 ETF 申贖的結算模式調整為 A 股模式,取消現行的 T+1DVP 模式。
二是參照滬市跨市場股票ETF做法,深市跨市場股票ETF 新增“部分實物、部分現金”申贖模式。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深市跨市場股票 ETF 申贖業務結算模式進行優化,對深市跨市場股票 ETF“部分實物、部分現金”模式的申贖業務將全部采用擔保交收方式。調整后相關風險納入 A 股風險控制體系統一考慮,不額外征收深市跨市場股票 ETF 價差保證金。另外,結合對市場需求的評估,取消原深市 ETF 場內全現金申贖的 RTGS 模式。
(二)關于對部分 ETF 品種申購、贖回業務提供擔保交收服務的原則性標準
《細則》在第五章“清算交收及違約處理”第一節“基本原則”中,明確了在嚴格控制本金風險前提下,我公司對相關申贖業務提供擔保交收服務的原則性標準:一是該 ETF 品種基礎證券全部存管在本公司;二是不符合前一標準的,需經本公司評估風險可控。 設定前述原則性標準,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在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客戶全額保證金交易、交易前端控制、結算保證金等制度共同保障下,滿足上述原則性標準的 ETF 品種的申贖業務的結算風險基本可控,我公司可以對其提供擔保結算服務;二是考慮到目前我公司已為部分貨幣基金 ETF 提供了擔保結算服務,且前期評估風險可控,同時也不排除未來也存在相關產品符合風險可控的情況,因此在前一標準基礎上進一步引入了后一標準。
(三)《細則》部分條款的調整說明
細則根據相關業務調整及實際業務流程,對部分條款進行了適應性調整。其中較為重要的有:
一是為適應此次深市 ETF 結算模式調整,《細則》第五章第二節著重參照 A 股結算模式,對 ETF 交易和申贖業務的凈額結算業務做出規范。ETF 相關結算業務風險納入 A 股統一風險防控措施。
二是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公募基金交易模式轉換試點轉常規相關工作部署,對《細則》有關結算參與人類型的部分條款(第三十一、五十三條等)相關表述予以調整,以涵蓋公募基金采用證券公司結算模式的相關情形。三是根據跨市場 ETF 網下股票認購業務流程中交易所新增減持合規審核程序的要求,對《細則》相關條款(第十一條)進行了調整,以為相關業務調整保留制度空間。
四是根據所司業務分工的實際情況,對《細則》第七章 “風險管理”第五十一條關于結算參與人(交易所會員)申購、贖回資格審批流程進行了調整。
五是《細則》第三章增加了基金認購方式的總體性表述,并從遵從實際角度出發,刪除未實際開展的“網上組合證券認購業務”相關表述。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