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財行〔2019〕231號 頒發日期:2019-08-1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印發以來,各中央部門結合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培訓費管理制度,加強培訓計劃管理、審批管理和內部控制,培訓管理新機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運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推進“放管服”等文件精神,現就培訓年度計劃備案及執行情況報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二、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培訓費管理有關規定,完善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嚴格計劃執行,規范培訓費管理,加強監督檢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財 政 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