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9-08-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豐富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借鑒境外市場成熟經驗,我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網址:http://www.csrc.gov.cn),進入首頁右側點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傳真:010-88061446。
3.電子郵箱:jigoubu@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機構部,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1日。
中國證監會
2019年8月16日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管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定義】本指引所稱側袋機制,是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獨立管理的機制。原有賬戶為主袋賬戶,獨立賬戶為側袋賬戶。前款所稱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第三條 【內控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將側袋機制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針對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事項,制定清晰的內部制度與明確的授權分工,確保側袋機制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鸸芾砣斯芾韺討攲却鼨C制的啟用與實施承擔主要責任。
第四條 【主體責任】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和實施側袋機制過程中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原則,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不得當用而未用或者濫用側袋機制。
第五條 【啟用條件】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啟用側袋機制。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要求,采取暫?;鸸乐档认嚓P措施,不可啟用側袋機制。
第六條 【側袋賬戶份額確認】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主袋賬戶沿用原基金代碼,側袋賬戶使用獨立的基金代碼。
第七條 【側袋賬戶運作安排】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應當停止辦理申購贖回申請。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資產利益最大化原則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并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款項。
第八條 【主袋賬戶運作安排】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主袋賬戶的組合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第九條 【持有人表決權】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召集人應當對側袋賬戶份額按側袋賬戶份額凈值與主袋賬戶份額凈值的比例進行折算;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主袋賬戶的,主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第十條 【費用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中列支,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一)對側袋賬戶的管理費進行合理減免,不得計提或收取業績報酬;(二)側袋賬戶的費用合計占比不得超過主袋賬戶的費用合計占比。
第十一條 【估值核算】基金管理人應對側袋賬戶進行獨立核算,審慎確定特定資產的參考估值,分別披露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份額凈值,并在顯著位置注明側袋賬戶的份額凈值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在啟用側袋機制、清算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特定資產運作情況。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關鍵信息。清算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變現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關鍵信息。
第十三條 【備案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主要運營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啟用側袋機制的具體情況、內部決策程序、基金托管人意見書、審計報告、后續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等?;鸸芾砣藨斣诒O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持續跟蹤分析側袋機制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針對側袋機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一)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的條件和特定資產范圍;(二)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投資安排;(三)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權安排;(四)側袋賬戶費用安排;(五)側袋機制相關風險揭示;(六)其他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應當在本指引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除外。
第十五條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職責】基金托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啟用與實施側袋機制的復核和監督,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鸸芾砣恕⒒痄N售機構應做好投資者服務工作,提供主袋及側袋賬戶的份額及份額凈值查詢服務,對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申購或者贖回的投資者做好信息傳遞和解釋工作,不得誤導投資者。
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相關機構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依法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