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9-08-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主體:
為規范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防范和化解結算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結算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公司起草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各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8月30日前反饋至本公司。
特此通知。
聯系人:劉鳳牧;何葉青
電??話:010-50938531;010-50938781
郵??箱:fmliu@chinaclear.com.cn
yqhe@chinaclear.com.cn
附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則(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9年8月13日
附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防范和化解結算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結算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公司為證券交易場所上市或掛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優先股、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存托憑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等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交易提供結算服務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并管理電子化證券資金結算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根據證券交易品種、交易方式、風險狀況等因素的不同,向結算參與人提供多邊凈額以及逐筆全額、雙邊凈額等其他結算服務。
第四條 本公司根據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本公司的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遵守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本公司根據結算資金的存放、劃撥等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結算銀行應當遵守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
第五條 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本公司負責辦理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集中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托本公司代為辦理。
第六條 本公司對結算業務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根據本公司相關規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相關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章 結算財務資源管理
第七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在本公司存放結算備付金。結算備付金可用于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交收、日間流動性墊付以及在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提供流動性保障。結算備付金的存放、動用、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司結算備付金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八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向本公司繳納證券結算保證金。證券結算保證金可用于日間流動性墊付、在結算參與人 交收違約時提供流動性保障、彌補交收違約損失。證券結算保證金的繳納、動用、管理等相關事宜按照本公司證券結算保證金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九條 本公司根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收取、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公司的損失或流動性不足。
第十條 本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業務品種的風險特性及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狀況等因素,向結算參與人收取其他結算財務資源、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交交收擔保物等。相關規范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根據防范結算系統流動性風險、保障結算系統正常運轉的需要,向商業銀行等機構申請授信額度或流動性支持額度。
第三章 多邊凈額結算服務
第十二條 本公司作為中央對手方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的,本公司成為結算參與人的共同清算交收對手,享有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權利,并履行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本公司依據交易日證券交易成交結果等相關數據,軋差計算各結算參與人相關證券交收賬戶名下各證券賬戶具體證券的應收或應付凈額、相關資金交收賬戶應收或應付資金凈額,并及時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依據交易日證券交易成交結果和本公司的清算結果等相關數據進行客戶交易明細清算,分別計算出各客戶交收日具體證券的應收或應付凈額、應收或應付資金凈額,形成客戶交易清算結果。
第十五條 本公司依據凈額清算結果,按照具體業務品種的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分批次與結算參與人完成證券和資金交收。當且僅當結算參與人在本公司規定時間內足額向本公司交付應付證券和資金,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證券和資金以及本公司代結算參與人向其客戶劃付的證券,方完成最終的、不可撤銷的交收。在規定的最終交收時點內,未與本公司完成最終的、不可撤銷的證券和資金交收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保留暫不向其交付交收對價物,或就已向其交付或代其向客戶劃付的交收對價物行使本公司擔保物權的權利。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客戶交易清算結果辦理其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和資金交收。
第十六條 本公司可根據證券交易品種、交易方式等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業務細則、業務指引、業務指南等規范性文件,明確證券和資金的具體交收時點等事宜。
第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就其負責結算的全部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擔對本公司的最終交收責任??蛻魧Y算參與人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本公司的交收義務,也不得影響正在進行和已經完成的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及交收違約處理。
第十八條 本公司可根據結算風險防范需要,對結算參與人多邊凈額結算業務的違約行為采取處置措施,并對違約結算參與人計收違約金和利息。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暫不交付其應收資金,違約結算參與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彌補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可動用上述資金彌補交收違約損失。結算參與人自營業務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可扣劃其自營證券作為待處分證券。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經紀或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違約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時點前,指定應收證券作為待處分證券;違約結算參與人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可扣劃其自營證券作為待處分證券;仍不足的,本公司可采取措施確定違約客戶,并扣劃相應證券作為待處分證券。本公司對違約處理有其他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依次動用下列證券,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以沖抵的相同證券;(二)以暫不交付結算參與人的資金買入的相同證券;(三)其他來源的相同證券。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依次動用下列資金,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一)違約結算參與人的擔保物中的現金部分;(二)證券結算保證金中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三)證券結算保證金中其他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五)證券結算備付金;(六)商業銀行等機構的授信支持;(七)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違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期間內補足證券或資金的,本公司可處分違約結算參與人所提供的擔保物、質押品保管庫中的回購質押券、待處分證券等。違約結算參與人補交證券或資金及上述處置所得,應當按照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用于補足違約結算參與人欠付的證券、資金、相關費用及本公司為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交收依法動用的證券或資金。不足償付的,本公司繼續向違約參與人追償。償付有剩余的,歸還該違約結算參與人。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可根據結算參與人委托協助劃轉其違約客戶證券,具體事宜按照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未能向正常履行證券或資金交收義務的客戶交付其應收證券或者支付其應收資金的,應當對客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 其他結算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可以向結算參與人提供逐筆全額結算、雙邊凈額結算、資金代收代付等結算服務。本公司提供上述結算服務時,結算參與人未履約完成交收的,由雙方結算參與人自行協商解決,本公司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提供逐筆全額結算服務的,本公司對每筆證券交易均獨立清算,同一結算參與人應收和應付證券不軋差處理,應收和應付資金不軋差處理;在交收時點,買賣雙方應付證券和資金均足額的,完成交收;任何一方或雙方結算參與人應付證券或應付資金不足的,做交收失敗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提供雙邊凈額結算服務的,本公司對買賣雙方之間達成的證券交易進行軋差清算,分別形成結算參與人的應收證券凈額和應付證券凈額,以及應收資金凈額或應付資金凈額;在交收時點,買賣雙方應付證券和資金均足額的,完成交收;任何一方或雙方結算參與人應付證券或應付資金不足的,做交收失敗處理。
第二十七條 需由本公司提供資金代收代付服務的,結算參與人等主體可自行清算并上傳清算數據,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收付款雙方協議約定及付款方確認的數據等進行資金代收代付處理。付款方資金不足的,該筆代收代付業務做失敗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市場需要,提供上述結算服務以外的其他結算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因人為差錯、技術系統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清算交收發生錯誤的,本公司與相關機構核對一致后進行更正。因不可抗力、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證券資金結算及相關服務費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發行人等單位授權或委托本公司代為收取費用的,本公司按照相關授權或委托辦理。證券資金結算及相關服務業務涉及稅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于不具有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但經本公司同意直接參與結算系統的機構,本公司參照結算參與人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中央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本公司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并保證交收順利完成:(一)對于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證券交易,雙方結算參與人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收取證券或資金的權利,以及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支付資金或證券的義務一并轉讓給本公司;(二)受讓前項權利和義務后,本公司享有原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權利,并應履行原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義務。交收日,是指對交易日發生的證券交易,由本公司依據清算結果辦理結算參與人相應證券和資金交收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須報中國證監會批準,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年××月××日起實施。關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則》的起草說明為規范證券結算業務,防范和化解證券結算風險,維護證券結算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制定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則》(以下簡稱《結算規則》)?,F就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起草思路
《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為《結算規則》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據?!蹲C券法》第 167 條、168 條在法律層面提出了 “凈額擔保交收”及“清算交收財產不得被強制執行”等結算業務中的重要理念和原則;《管理辦法》第 10 條將證券結算規則列舉為基本業務規則,第 43 條、45 條規定了分級結算、凈額結算等基本結算原則,第 48 條、49 條、50 條還分別對結算業務處理模式進行了規定。鑒于《結算規則》是結算業務的基礎性制度規范,對提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規則體系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根據中國證監會部署,我公司遵循 “彌補空白、原則規定、銜接處理”的思路,積極開展《結算規則》的制定工作。 一是“彌補空白”。此次《結算規則》制定工作的核心目標是“彌補空白”,并盡快開展《結算規則》征求意見、報審實施等工作,改變這一規則長期缺位的情況。二是“原則規定”。與《結算規則》作為我公司基本業務規則的定位相匹配,《結算規則》在條款擬定過程中遵循了 “原則規定”思路?!督Y算規則》著重提煉各品種結算業務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則性要求,目的是使《結算規則》作為基本制度安排,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和適用性,有效涵蓋目前各品種存在不同的具體結算業務安排,以及今后結算模式優化等各類實際情況。三是“銜接處理”。一方面,做好對上銜接,對《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重要上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有關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原則規定加以細化。另一方面,做好平行銜接和對下銜接,通過援引適用我公司已經發布實施的相關平行規則或下位細則,做好銜接處理,避免造成重復規定和規則沖突,保證公司相關規則的協調一致。
二、主要內容《結算規則》共五章三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結算規則》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結算業務類型、結算參與機構、分級結算、自律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結算財務資源管理”,主要規定了包括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結算風險基金、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及交收履約擔保物等在內的結算財務資源管理等內容。
第三章“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主要規定了三方面內容:一是多邊凈額清算交收。明確了中國結算和結算參與人在結算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多邊凈額結算及交收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二是交收違約處理。明確了中國結算具有對違約結算參與人采取違約處置措施的權利,并對證券和資金交收違約以及相應的動用順序進行了原則規定;三是結算參與人與其客戶交收的違約處理。明確了客戶對結算參與人違約時,中國結算可為結算參與人的違約處置工作提供協助,同時規定了結算參與人對其客戶違約時,應承擔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其他結算服務”,主要對中國結算提供逐筆全額結算、雙邊凈額結算、代收代付等結算服務以及上述結算方式的清算交收相關事宜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錯誤更正、不可抗力免責、稅費安排、部分機構參照結算參與人進行管理、部分用語的釋義等事項。
三、重要問題說明
(一)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登記的部分品種場內認購、 申購、贖回、分紅、基金轉換等結算業務暫不納入《結算規則》適用范圍目前,在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登記的上市型開放式基金(LOF)、上證通、場內掛牌轉讓的資管計劃等品種,其在場內的認購、申購、贖回、分紅、基金轉換等結算業務與場內其他品種適用的結算系統和備付金賬戶體系不同,相關實踐與其他場內交易業務的處理存在較大差異。LOF、上證通、場內掛牌轉讓的資管計劃等在場內的認購、申購、贖回、分紅、基金轉換等業務通過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與場外相應業務合并進行軋差清算,根據場內場外交易結果共同形成清算數據后,通過開放式基金備付金賬戶進行資金交收。如將上述業務納入《結算規則》適用范圍內,將產生《結算規則》相關規定無法兼容現有實踐做法、《結算規則》的規定和日后調整將對上述品種場外份額的結算業務產生聯動影響等問題?;谶@一考慮,《結算規則》未將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中登記的 LOF、上證通、場內掛牌轉讓的資管計劃產品等場內認購、申購、贖回、分紅、基金轉換等結算業務納入適用范圍。
(二)關于中央對手方財務資源收取和使用問題我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已經建立了由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結算風險基金以及商業銀行授信構成的多層次財務資源體系??紤]到證監會和財政部已經發布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我公司前期已制定發布了《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結算保證金管理辦法》等文件,并與商業銀行簽署了流動性支持協議,對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銀行流動性支持等各項財務資源的收取、使用進行了詳細規定和約定,《結算規則》作為上位規則重在對《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結算保證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授權,并確保與《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等上位規定有效銜接。
(三)關于交收違約處理的相關問題交收違約處理需要在基礎風險管理制度基礎上,解決結算參與人違約時,我公司作為中央對手方如何進行違約處理的問題??紤]到《結算規則》覆蓋人民幣普通股票(A 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 股)、封閉式基金、債券、ETF、跨境業務、衍生品業務等我公司各類業務品種,不同品種在交收流程、交收違約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結算規則》作為基礎性業務規則,對交收違約處理做了原則規定,并明確我公司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