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9-08-08
地 區:青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青海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方案
(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青海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方案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同步施行。
根據《耕地占用稅法》授權地方的事項,《青海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照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生態和地方經濟發展、健全地方稅體系、方便納稅征管的原則,綜合考慮我省各地人均耕地面積、人均生產總值、經濟發展狀況、財政收入、稅收政策連續性等因素,規定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如下:
(一)耕地稅額標準
將現行水澆地、山旱地的分類稅額標準統一為耕地的稅額標準,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分別確定: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稅額標準為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稅額標準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稅額標準為1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稅額標準為10元/平方米(詳見附表)。
(二)耕地稅額加征比例
對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西寧市下轄四區,果洛州各縣,玉樹州、黃南州、海西州部分市縣,耕地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其他農用地稅額標準
根據我省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面積情況,并考慮到我省牧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對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當地耕地稅額標準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稅(詳見附表)。
這是《耕地占用稅法》自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后,我省落實稅法授權通過的地方適用稅額標準方案。與現行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相比,《方案》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稅額標準的調整有增有減;二是統一耕地、各區縣稅額標準,方便納稅征管;三是統籌考慮了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的關系。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開展稅法宣傳和培訓工作,及時做好信息資料對接,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確?!陡卣加枚惙ā吩谖沂№樌麑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