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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 證監發[2019]81號
頒發日期:2019-08-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銀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要求,在前期試點基礎上,現就擴大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銀行范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

二、銀行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現券的競價交易。

三、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賬戶開立、債券登記、存管、托管及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規則辦理。

四、參與債券競價交易的銀行,應當制定相關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防范有關風險。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前發布的關于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如與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為準。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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