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9-07-31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已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的規定,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的議案進行了審議,現作如下決定:
一、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如下: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轄區四十元/平方米,不設區的市、縣三十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轄區三十五元/平方米,不設區的市三十元/平方米,縣、自治縣二十五元/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百分之二十。
三、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四、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