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9-08-01
地 區:青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確保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全面落實,保障廣大納稅人能夠充分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改革紅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現就調整我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圍內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實行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辦理代開發票業務時,開票金額超過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4%。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肚嗪J〉胤蕉悇站株P于調整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全文廢止,《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