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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在螺螄粉制造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 2019年第8號
頒發日期:2019-07-19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決定在全區螺螄粉制造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具體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 “其他方便食品制造”(C1439)執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起,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螺螄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文件公布,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二、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統一實行成本法,《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附件1)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發布。

三、試點納稅人2019年7月31日前購進的農產品,應及時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于2019年7月所屬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于2019年7月31日前進行認證、比對。從2019年8月1日起,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應自2019年8月1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試點納稅人應對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進行實地盤庫,并于2019年8月所屬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情況及其應轉出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表》(附件2)。

五、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適用的扣除率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執行。

六、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以及工業半成品生產螺螄粉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適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七、試點納稅人如因生產經營方式變化等原因,不再適用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應于變化當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清算調整。

八、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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