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9-06-2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主體:
根據相關證券賬戶業務的優化調整情況,我公司對《證券賬戶業務指南》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關于優化不合格賬戶解除交易限制業務
為方便投資者辦理不合格賬戶規范業務、解除不合格賬戶的交易限制,允許證券公司為投資者辦理全部類型的不合格賬戶解除交易限制業務,證券公司和投資者無需再將相關業務材料郵寄至我公司申請解除不合格賬戶的交易限制。為此修訂了第7.1.5條、第7.1.6條、第7.2.2條、原7.2.5條,刪除原7.2.3條、原7.2.4條以及原附錄13至附錄15,增加附錄13。
二、關于優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信息錄入
目前,在境內工作和生活的港澳臺居民既可使用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開立A股賬戶,也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開立A股賬戶。為加強投資者身份信息管理,避免同一投資者持不同證件開立兩個一碼通賬戶,我公司優化了港澳臺投資者證件信息錄入要求。為此修訂了第2.3.3條。
三、其他修訂內容
(一)完善相關條款表述,在第1.5條中增加“在境內工作且其歸屬國(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合作機制的外國自然人,還可以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的表述。
(二)為方便投資者辦理業務,對于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的,允許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信息核查系統”核查機構變更前與變更后的證照屬于同一機構,將加蓋企業公章的截屏打印件作為變更證明文件。為此修訂了第4.2.1條。
(三)為防止投資者因理解偏差而誤注銷證券賬戶,要求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注銷業務前,了解投資者注銷賬戶的真實意愿,避免投資者將證券賬戶銷戶和資金賬戶銷戶相混淆。為此修訂了第5.1.1條。
修訂后的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