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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債券回售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 上證發[2019]70號
頒發日期:2019-06-2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優化和規范公司債券回售業務,促進債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公司債券回售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公司債券的回售相關業務,適用本通知。企業債券參照本通知執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回售相關業務不適用本通知,相關制度由本所另行規定。

二、債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報期間,按照公司債券回售的證券代碼,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申報方向為賣出,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

三、已申報回售登記的債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記開始日至回售資金發放日前4個交易日之間,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撤銷。存在本所認可的特殊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通過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報撤銷申請。

證券經營機構及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協助債券持有人做好回售申報撤銷的有關工作。

四、回售申報撤銷實行余額管理。債券持有人應在已回售登記額度內申請撤銷,當日申請撤銷的合計數量超過已回售登記余額的,按照已回售申報登記余額進行回售撤銷處理。

五、回售申報撤銷成功的公司債券,可于次一交易日根據本所債券交易轉讓有關規定進行轉讓。

六、發行人根據相關安排進行回售后轉售的,應當在回售實施方案中披露擬轉售安排及合規意見;在回售申報結果公告中披露是否對已申報回售的公司債券進行轉售,并明確擬轉售數量。

七、轉售期原則上不超過20個交易日,自回售資金發放日當日起算。經本所認可,發行人公告延期事由的,可適當延長轉售期。

八、通過交易系統實施轉售的,按照債券交易轉讓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申報、結算。

未通過交易系統實施轉售的,發行人應當及時公告已辦理的轉售數量及流通日期,投資者可自流通日起根據債券交易轉讓有關規定進行交易轉讓。

九、發行人應當于轉售全部完成后2個交易日內公告轉售結果,未能實施轉售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予以注銷。

十、債券回售后轉售的受讓方應符合本所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關于通過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辦理債券回售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68號)和《關于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辦理債券回售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交字〔2011〕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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