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再次精減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審批申請材料壓縮審批時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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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浙財會[2019]22號
頒發日期:2019-04-30
地 區:浙江
行 業:所有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關精神,持續深化財政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動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審批向“辦得快”“辦得好”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工作要點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17號)和財政部《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事項優化會計行業準入服務的通知》(財辦會〔2018〕30號)及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以下簡稱部97號令),結合浙江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再次精減申請材料、壓縮審批時限、優化辦理環節。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辦理變更、終止備案手續,上報年度報備材料的,均可通過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及會計行業管理網辦理。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浙江政務服務網上公布的辦事指南,下載浙江省自行設計的各類表格,按要求在線填報有關信息并上傳相關的材料。
二、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申請材料由現行的4項減少到3項,即:1.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表;2.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3.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執業經歷表。審批時限由現行的15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其中申請材料的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辦理環節由現行的5個環節優化為3個環節,即: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送達。
其中部97號令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規定應提交材料中的“(三)擬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內容已合并至“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表”中,不需再重復提交。
三、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的,申請材料由現行的4項減少到3項,即:1.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申請表;2.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或者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書面決議;3.申請執業許可的分所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審批時限由現行的15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其中申請材料的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辦理環節由現行的5個環節優化為3個環節,即: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送達。
其中部9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應提交材料中的 “(三)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的內容改為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核驗;“(四)分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五)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分所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的承諾書”的內容已合并至“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申請表”中,不需再重復提交。
四、申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執業許可的,申請材料由現行的8項減少到6項,即1.浙江省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表;2.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開業證書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3.境外委托方與境內相關機構信息表;4.擬派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其他境外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有效證明復印件;5.境外委托方委托書復印件;6.境內相關機構接受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的確認書復印件。審批時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壓縮到8個工作日;辦理環節由現行的5個環節優化為3個環節,即: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送達。
其中《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第五條規定應提交材料中的“(四)擬派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境外相關工作人員信息表”和《財政部關于下放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項目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會〔2013〕25號)中的“二、并說明過去5年申請臨時執業許可證的情況”等2項材料的內容已合并至“浙江省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表”中,不需再重復提交。
五、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備案,除了合伙人(股東)變更,其余變更事項都只需通過會計行業管理網上報相關的申請表格,不需再提交部97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變更事項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和分所執業許可條件的材料”,改為與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或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核驗;辦理時限由現行的5個工作日壓縮到3個工作日。
六、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終止備案,只需通過會計行業管理網上報相關的申請表格,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或股東會作出事務所(分所)終止備案的書面決議,辦理時限由現行的5個工作日壓縮到3個工作日。
七、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材料由現行的4項減少到3項,即:1.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基本信息報備情況表;2.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的相關信息;3.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備材料審核時限由現行的15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
其中部97號令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規定應報備信息中的 “(三)內部治理及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實施實質性統一管理情況”“(四)會計師事務所由于執行業務涉及法律訴訟情況”的內容已合并至“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基本信息報備情況表”中,不需再重復提交。
本通知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簡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審批申請材料的通知》(浙財會〔2018〕43號),2018年11月5日發布的《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壓縮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審批時限的通知》(浙財會〔2018〕45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