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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2018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提示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9-05-06
地   區:廈門
行   業:所有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相關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2018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參加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非居民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二、匯算清繳時限

非居民企業應當在2019年5月31日前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網上申報或大廳申報),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三、申報和匯算清繳

(一)年度申報表

非居民企業必須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中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進行年度申報。非居民企業應及時、準確辦理年度申報,避免出現非居民納稅人錯誤填報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情況。

(二)需要報送的資料

非居民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非居民企業通過網上申報方式提交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重復提供紙質資料。

(三)申報流程

非居民企業可以到申報大廳或在網上進行年度申報,網上申報的路徑為: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非居民企業(據實申報)/(核定征收)年度申報。非居民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四、其他相關事項

其他相關事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的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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