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頒發日期:2019-05-16
地 區:寧夏行 業:所有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現將我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困難情形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困難減免。
(一)因嚴重自然災害(風、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從事國家、自治區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出現嚴重虧損的;
(三)因國家、自治區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閑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四)全面停產、停業(因違反規定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除外)閑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五)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閑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本條第(一)項中所稱“重大損失”,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剔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后,占其當年營業收入總額的25%以上(含本數)。
本條第(二)項中所稱“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所列鼓勵類項目,且申請減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總額的70%以上(含本數)。
本條第(二)項中所稱“嚴重虧損”是指經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納稅調整后的虧損額原則上占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的10%以上(含本數)。
二、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報送資料,以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規定為準。
三、核準權限
(一)寧夏區稅務局負責對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核準;
(二)寧夏區稅務局各派出機構負責對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核準;
(三)市級稅務局負責對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核準;
(四)縣(市、區)級稅務局負責對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核準。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