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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會計專業技術中高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工作年限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財辦會[2017]3號
頒發日期:2017-01-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現就會計專業技術中高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會計工作年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作年限

根據《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財會﹝2000﹞16號)規定,報名條件中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正式從事會計工作,相應時間不應計入會計工作年限。

各地在組織會計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時,應結合考生在報名登記表中工作年限信息、取得規定學歷的時間等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核。考生在會計人員數據庫中相關信息可以作為資格審核的參考依據。

二、關于報名地點

符合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化原則在其工作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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