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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浙財會[2017]27號
頒發日期:2017-10-13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主管部門:

近年來,我省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認真貫徹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和《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初步建立了內部控制體系。根據袁家軍省長在政府理財治稅專題研討班上作出的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形成閉環管理”的指示精神,行政事業單位應每年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建立內部控制長效機制,形成閉環管理?,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開展要求。自2017年開始,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并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組織部門。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組織部門,應與內部控制建設的組織部門相分離。一般情況下,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應由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組織實施,沒有內審部門的,可商紀檢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單位,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實施。

三、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內容。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評價的依據,即《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和單位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二)內部控制相關組織部門,即內部控制建設組織部門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組織部門;

(三)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和方法,即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流程以及現場測試采用的主要方法;

(四)評價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改進意見和建議;

(五)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有效性的評價??梢詮目傮w評價、效果評價等方面來進行。

四、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報送。各基層事業單位每年應向主管部門報送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各主管部門和沒有主管部門的單位每年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省級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其他單位的報送時間分別由省級主管部門和當地財政部門確定。

五、結果運用。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結果應當作為單位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和年度考核相關工作人員的依據。對于認定的內部控制缺陷,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應當根據單位負責人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議,要求責任部門或崗位及時整改,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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