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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艾德凡斯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繼承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在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和己內酰胺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稅率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會計準則
文      號: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47號
頒發日期:2018-06-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2010年4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2016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4號公告,決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為期5年。其中,美國的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在該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36.2%,其他美國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96.5%。

2011年10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2017年10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53號公告,決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為期5年。其中,美國的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在該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3.6%,其他美國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24.2%。

2017年12月27日,美國的艾德凡斯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為了上市,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的名稱已經變更為艾德凡斯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請求由變更后的公司繼承原公司在錦綸6 切片反傾銷措施、己內酰胺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并提交了股東決議、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注冊文件、管理人員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國大使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分別通知了中國大陸錦綸6切片產業和己內酰胺產業。在規定時間內,相關產業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符合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后關于錦綸6切片、己內酰胺的經營管理、生產能力、供應商關系和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艾德凡斯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AdvanSix Resins Chemicals LLC)繼承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s Chemicals LLC)在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36.2%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HoneywellResins Chemicals LLC)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的錦綸6切片產品,適用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中其他美國公司96.5%的反傾銷稅率。

二、由艾德凡斯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AdvanSix Resins Chemicals LLC)繼承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s Chemicals LLC)在己內酰胺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3.6%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HoneywellResins Chemicals LLC)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的己內酰胺產品,適用己內酰胺反傾銷措施中其他美國公司24.2%的反傾銷稅率。

本公告自2018年6月9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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