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內政辦發[2016]198號頒發日期:2016-12-29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8]9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2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直屬企業及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出資或監管的企業(以下統稱區直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
第三條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下簡稱預算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社?;鹜獍才诺闹С觥?
第四條 預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宏觀政策,遵循規范透明、突出重點、公平公正、科學管理、講求實效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預算資金支持范圍和管理
第五條 預算資金限定用于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對國有企業的資本金注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等方面。按照資金使用性質分為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自治區產業發展規劃、工業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自治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轉型升級等需要安排的支出。即向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增加資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性支出、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對企業監管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據國家和自治區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任務,統籌安排確定。
第六條 上述第五條第(一)項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第(二)項采用財政補助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審核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資金總規模及支持重點,于每年9月份布置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編報工作,并統一組織對預算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審核等工作。
第八條 區直企業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要求,認真組織項目申報,編制項目申報書。項目申報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
(二)項目承擔企業基本情況;
(三)項目承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項目實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標;
(五)資本性支出項目包括項目立項依據,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項目可行性分析,項目投資方案與資金籌措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與年度計劃安排,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析等;費用性支出項目包括立項的必要性,項目具體的支出范圍,項目資金測算依據和標準等;
(六)項目績效考核及其有關責任的落實;
(七)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復;
(八)項目近三年獲得國家、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情況的說明;
(九)項目申報所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區直企業監管部門依據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要求,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申報項目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和匯總,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當年已經獲得國家或自治區財政資金同類方式支持的項目,不納入當年資金申報范圍。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統籌安排,編制自治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預算草案經法定程序審批后執行。
第四章 支出預算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二條 為體現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的均衡性,支出預算的年度具體執行,可按年度收入預算規模,采取按月預撥、年終平衡的辦法進行。
第十三條 支出預算指標按照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預算草案,統籌考慮收入預算完成情況,分期分批下達區直企業,同時抄送各監管部門。當年收支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預算資金撥付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使用單位或下達有關盟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支出預算年度執行中如需調整,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年度預算執行中,區直企業財務隸屬關系和預算級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預算劃轉。
第十六條 區直企業收到預算資金,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年度終了,區直企業應當向自治區財政廳和監管部門報送上年度預算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具體包括:
(一)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二)項目計劃實施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四)項目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已獲得預算資金支持的項目,如確實無法按計劃完成項目建設或開展研發活動,有關企業應當將資金清算后上繳自治區國庫。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依法對預算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發現的問題。區直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企業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對預算資金的使用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冃гu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支出項目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二十條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編制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盟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秲让晒抛灾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3]9號)同時廢止。